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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工资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4:01

劳动模范薪酬待遇
(一) 从1995年12月20日起,凡被市委、市政府颁布"广州市劳动模范"称谓的先进个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批阅,可列入本单位提早晋级或越级提升的规模提升职务薪酬;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有晋级目标时,要优先给予晋级;并颁布必定奖金。
(二) 取得"市劳模"称谓的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参与省、市工会组织的调理、疗养期间的薪酬、奖金和各项补助应予照发,其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经费列支途径由所在单位处理。
(三) 获"市劳模"称谓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坚持荣誉的,由所在单位依据上年的预期寿数,按本市员工上年平均薪酬的5%,发给一次性弥补日子保障金。
本市建国以来取得"市劳模"称谓的先进个人,离退休时仍坚持其荣誉的,每月享用荣誉补贴100元(其间:省劳模110元,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出产工作者120元)。
(四) 违背党纪、政纪、王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追查刑事责任的"劳模",不能享用上述待遇。
[详见广州市总工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告诉》(1995年12月20日穗工[1995]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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