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7:40(一)正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
(四)责令停产歇业;
(五)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九条 法令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分。 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令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 法令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则,行政法规需求作出详细规则的,必须在法 律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规则。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分。 法令、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则,地方性法规需求作出详细规 定的,必须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规则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 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则的国务院部、委员会拟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则。国务院能够授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规 定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和省、自治区公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公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公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则。 没有拟定法令、法规的,前款规则的公民政府拟定的规章对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则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