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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0:31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作业中触及处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托付、公务员应考、请求建立民营社会医疗组织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间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执行结扎办法的,供给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能服务组织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执行结扎办法的,供给本市市或区计生技能服务组织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3.归于方针外生育人员的,供给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
(三)处理部分:女方户籍地大街计生作业组织。
(四)处理程序:请求人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大街计生作业组织请求。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请求,如对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处理时限及成果:请求人提交资料完全的,应即时处理。如需进一步核实状况,可要求请求人供给相关资料,并自请求人提交资料完全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处理;需求延伸时刻的,应报大街计生作业组织负责人赞同并及时告诉请求人,延伸的时刻不得超越10个作业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供给虚伪资料、拒不按办证部分要求供给资料、拒不合作办证部分查询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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