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3-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4:3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建议过债款,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款转让给丙公司并告诉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经过揭露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款告诉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止
C.丁公司债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止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诉讼时效、债款债款转让中抗辩权之连续。
选项A过错。《合同法》第82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款转让给丙公司并告诉了甲公司,甲公司能够向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过错。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建议过债款。2013年3月25日今后,乙银行的债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止的作用。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责任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经过揭露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归于债款债款的法定搬运,此刻,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款并承当甲公司的债款。因而,债款人丁公司能够向债款人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
A.因乙银行转让债款告诉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止
C.丁公司债款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止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诉讼时效、债款债款转让中抗辩权之连续。
选项A过错。《合同法》第82条规则,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款转让给丙公司并告诉了甲公司,甲公司能够向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过错。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建议过债款。2013年3月25日今后,乙银行的债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止的作用。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责任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经过揭露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归于债款债款的法定搬运,此刻,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款并承当甲公司的债款。因而,债款人丁公司能够向债款人丙公司建议诉讼时效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