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12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 为了更好地遵循《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确核定企业称号,维护企业称号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各级挂号主管机关一概按《规则》和本告诉核准挂号企业称号。 二、挂号主管机关对企业称号实施分级挂号处理。凡运用“我国”、“中华”,冠以“世界”、“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需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规模内,同职业企业称号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含州,下同)、县(包含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由同级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规模内,同职业企业称号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对现已挂号注册,运用“我国”、“中华”,冠以“世界”、“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应依照《规则》和本告诉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从头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一致发布布告。不予核定的,原挂号主管机关应期限处理其企业称号改变挂号。其间《规则》收效前现已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称号,如需求改变或转让,应报我局从头核定。其间不再运用“我国”、“中华”,冠以“世界”、“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存案。 凡按规则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定并进行布告的企业称号,或逾越职权私行核准的企业称号,一概无效。持续运用的,按不合法经济组织查办。 四、企业称号冠省级行政区划称号的处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规则》拟定详细履行方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 五、企业称号运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标明其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称号。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称号,不用再冠“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 不运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称号,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称号能够省掉“省、市、县”等字样。 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称号能够运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有必要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 六、企业只准运用一个称号。确有特殊需求,经省级以上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运用一个隶属称号。隶属称号不在运营执照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展开运营活动和吸引事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运用隶属称号。 七、企业法人称号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称号。下述类型企业法人可冠以主办单位称号,由挂号主管机关直接核准挂号。 (一)依照国家规则,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建立的以内部服务为主,一起对外运营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沙龙、小卖部等服务企业。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八、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实施企业化运营或从事运营活动的,可按原称号进行挂号。其建立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独自起称号;建立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称号。 九、私营企业运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运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运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十、企业称号中标明的职业或运营特色,应当详细反映企业出产、运营、服务的规模、方法或特色,不得独自运用“开展”、“开发”等字词;运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出产、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