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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程序及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3:00

导读:复婚是一种法令行为,假如男女两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康复夫妻关系的,阐明两边的爱情并未彻底决裂,或形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复婚有必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吊销,发给复婚挂号证,康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两边不经复婚挂号,暗里同居,不能获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遭到法令的维护。《婚姻法》第28条规则:“离婚后,男女两边自愿康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复婚挂号。”《婚姻法挂号方法》第八条规则,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亲身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复婚,还有必要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检查契合法定条件,婚姻挂号机关即发给《成婚证》,回收《离婚证》或离婚法令文书。
复婚有必定的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一)户口簿或户籍处理部分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含当事人名字、性别、出世时刻、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乡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请求复婚挂号的,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间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效证明。
相关法令法规:
第二十五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请求复婚挂号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应当仔细检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契合本细则规则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处理复婚挂号;当事人因受单位、部分或别人干与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自动了解有关状况并注明于请求书内,对经查明契合本细则规则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后,应当发给成婚证,在成婚挂号请求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回收离婚证件。当事人自获得成婚证起康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契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并记入复婚挂号请求书内。
第二十七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树立婚姻挂号档案,将当事人请求成婚、离婚、复婚挂号的有关资料立案归档,依照规则的期限保存。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按规则向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分通报婚姻挂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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