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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有什么含义以及有何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9:46
主债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令主体,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权力得以满意完成,而以确保人的诺言和财物为根底,建立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确保的建立,是为了强化债款人履行义务、确保债权人完成权力,其间确保债权人利益是其底子意图。可是任何法令准则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可以得到公正完成的价值判别根底之上,确保债权人利益这一准则建立的底子意图绝对不能以危害确保法令联系其他主体的权力为价值,不然准则的建立将缺少社会主体的自动恪守。确保联系作为一种法令联系,其中心在于对这一法令联系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的衡平维护,主债权人的请求权、债款人的抗辩权、确保人的抗辩权及追偿权,都应该得到法令的维护。关于确保担保,确保人追偿权的完成是确保担保准则继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条件。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担保法》)第31条对确保人的追偿权做出如下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主债款人追偿。”此即为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的法令依据。但确保人在抛弃行使主债款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而向债权人承当确保职责或供给确保之后能否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则向主债款人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1条对此未作具体规则,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说》(简称《担保法解说》)第35条“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的规则,确保人在向债权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则无法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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