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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0:43
违法嫌疑人在未被法院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归于无罪之人,具有诉讼和辩解的权力。辩解人应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为其进行辩解。那么,辩解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搅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假造依据或许串供。
这儿说的依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傍边规则的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查看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依据还应该是与案子有关的依据,即关于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子现实问题具有证明含义的依据。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假造这些依据,都是法令制止的行为。至于辩解人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消灭、假造依据的意图和动机或许各式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现自己很有辩解才能,有的或许与违法分子有勾通,为了获取必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违法中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假造虚伪的现实,或许躲藏违法依据,以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查,彼此交换、传递供述状况,或许彼此缔结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抵挡司法机关的行为。辩解人协助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峻违反法令责任、损坏司法机关追查违法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2.不得要挟、诱惑证人改动证言或许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傍边的一个重要依据品种,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状况,关于证明案子现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估测,而且前后应当共同,不呈现自相对立。在有的状况下,证人作证因回忆不清,或许会呈现前后作证内容不共同或对立的状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动或批改,这归于正常状况。但假如明知不符合现实或成心假造虚伪内容去改动本来符合现实的证言,是法令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解人运用要挟、诱惑手法以使证人改动原先所作的符合现实的证言作了制止性规则,是很有必要的。这儿应留意的是,只要成心以虚伪的内容去改动原先符合现实的证言,才归于法令规则的这种状况,假如改动后的证言是符合现实的,则阐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归于法令规则的这种状况。
3.其他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解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或许还会有其他一些搅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状况,比方辩解人在法庭审理案子过程中哄闹法庭,严峻打乱了法庭次序,运用不合法的办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解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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