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2:26
违法嫌疑人关于职务侵吞罪一审判定不满意,能够托付律师上述要求二审,期望二审判定能够轻判。假如当事人要求上诉二审,那么律师是需要为他们些一份二审辩解词。那么,职务侵吞罪二审辩解词怎样写?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职务侵吞罪二审辩解词范本。
职务侵吞罪二审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莫XX因涉嫌职务侵吞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被拘捕。辩解人于2011年9月28日受莫XX母亲的托付和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使,为莫XX供给法令协助,在审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担任其辩解人。
一、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案子时应坚持无罪推定准则,在依据不足而被告人或许上诉人又不认罪的状况下,没有必要无中生有地置疑辩解人。
辩解人在曩昔的一年多时刻里,亲历了本案的全程:侦办阶段、审查申述阶段、本案两次申述到法院的一审阶段,直到今日的二审阶段。鉴于本案的某些经办人员暗里说辩解人“影响了”上诉人,上诉人才不认罪,辩解人以为,有必要简略地回忆下上诉人从头到尾不认罪的进程:
1、在承受托付之前,辩解人与莫XX素昧生平,榜首次见到莫XX是2011年9月29日在XX区看守所。
2、辩解人会晤莫XX后了解到,莫XX对本案涉嫌的违法现实和罪名概不供认,而他此前在承受侦办员的数次讯问时,如数家珍地告知了涉案店肆的运营状况和上班现实,可是他否定全部的违法现实。
3、辩解人在侦办阶段会晤莫XX时,屡次向他剖析:本案涉案赃物金额只是几万元,并不算很严峻的违法,假如认罪退赃,有时机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也能够取得轻判,甚至有或许取得缓刑的或许;假如坚持不认罪,一旦依据确凿或许法庭确科罪名建立,结果更严峻。可是,莫XX不为所动,以为自己并未侵吞公司货品,是无辜的,不愿意认罪。
4、在本案2012年5月16日榜首次被XX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XX区检察院”)申述到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案号为 (2012)XX法刑初字第XXX号(以下简称“XXX号案”)。开庭前,辩解人向莫XX征求定见,莫XX坚持要求辩解人做无罪辩解! 一审法院在2012年6月12日开庭审理,辩解人为莫XX做了无罪辩解。
5、尔后长达半年多的时刻里,一审法院并未判定,却于2012年12月3日裁决准予XX区检察院撤回了申述,可是,并未开释莫XX。2012年12月7 日,XX区检察院作业人员将莫XX带至该院,在长达六个多小时期间,由多名作业人员轮流对莫XX讯问,要求其认罪、做测谎,被莫XX回绝。
6、在2012年12月7日,XX区检察院第2次将本案申述到一审法院, 案号为(2012)XX法刑初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XXXX号案”)。此刻,间隔莫XX被刑事拘留现已将近一年四个月,即使按照申述书指控的违法金额即五万余元进行裁判,即使职务侵吞罪名建立,一般状况下也早该刑满开释。开庭前,辩解人按照办案习气会晤了莫XX,莫XX向辩解人表明,即使再被拘押两年,他也要做无罪辩解。一审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辩解人再次为莫XX做了无罪辩解。可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用莫XX的辩解和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当庭宣判,判处莫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7、 “一审法院”至今没有将一审的判定书送达辩解人,此种景象下,莫XX在看守所自行起草了长达六页的上诉状(见附件),并誊写了两份上诉状, 2013年1月1日将一份上诉状原件交给了看守所的管束邮寄给贵院,一同将上诉状草稿和一份上诉状原件装入信封交给看守所的管束,要求邮寄给辩解人。辩解人于2013年1月23日才收到这封函件。辩解人于2013年4月23日前往贵院阅卷时,在XXXX号案审判卷中并未看到莫XX的上诉状,该卷的目录关于 “上(抗)诉书”的页码处亦为空白。本案二审开庭庭审前,经办本案的陈法官供认,莫XX的上诉状原件在其手中,并未附卷。
8.今日庭审,莫XX当庭仍然表明自己是无罪的,并没有施行被指控的违法行为。
辩解人在将近两年的时刻了,见证了莫XX的执着、坚持,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法院经办案子时,只需以为案子依据的确、充沛,尽可依法裁判,不用对被告人或许上诉人是否科罪耿耿于怀,更不用对辩解人无端置疑,辩解人只要一个恳求:请在裁判文书中回应被告人或许上诉人的辩解、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以服全国!
在 XXX号案的辩解词中,辩解人现已狗尾续貂般地恳请一审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准则,在此之所以诲人不倦地老调重弹,并不是因为辩解人惧怕被有关部门查询。辩解人既办过省级、国家级影响的大案,也办过不少法令援助案子,一贯明哲保身,从不伪证也不受贿,经得起查询,更不怕被查询!本案虽然是一同再一般不过的刑事案子,可是关系到上诉人的自在、洁白、名誉等等,辩解人只是是好心地提示办案机关:莫让成见遮盖了双眼,请坚持无罪推定准则,避免变成错案!
二、上诉人是否有罪由公诉机关承当举证责任,上诉人则无须自证洁白。
本案的数次审理进程中,虽然上诉人现已重复给出过答案,辩解人也不断地提出对立,可是多名公诉人、法官仍是重复责问上诉人:为什么你没有办离任手续?为什么你连最终一个月的薪酬都不要了?为什么公司叫你回去盘点,你没有回去?假如店长没有参加,店员怎样侵吞公司货品?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为什么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
上诉人重复地解说:没有办离任手续,是因为公司没有办入职手续,我早就提出离任,可是,公司没有派人交代;我现已有作业做了,不要最终一个月的薪酬也不持续做了;公司没有叫我回去盘点,我没有接到公司电话,我的手机一向是注册的,一向在运用……
辩解人不断地对立:榜首,当你提问“假如店长没有参加,店员怎样侵吞公司货品”的时分,你的心思预设是“公司货品丢掉必定是店肆作业人员侵吞”,并且上诉人知道侵吞的办法,可是,“公司货品丢掉必定是店肆作业人员侵吞”的定论不建立,现实上,上诉人也不知道侵吞的办法;第二,当你提问“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为什么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时,你的心思预设是“假如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他们就不会指认你作案”,并且你必定以为存在“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的现实,清楚明了,“假如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他们就不会指认你作案”的定论不建立,并且,本案的依据显现,只要傅XX指认上诉人侵吞公司货品,其他店员都是猜想、估测。
常常听到这些问题,辩解人总是感觉很无法,忍不住想起昆曲《十五贯》中一对无辜男女被委屈审判的那幕。
昆曲《十五贯》有许多版别,下面以刊登在杂志《剧本》 1956年06期第3页至22页的文本为例。《十五贯》叙述的是一同冤案昭雪的故事:
少女苏XX信任继父尤XX的戏言,以为被卖做陪嫁丫头,遂连夜出逃,途中走失,遇见了客商店员熊XX,两人同行。当晚,小偷婁阿鼠入屋偷盗,被尤葫蘆发觉,婁阿鼠一不做二不休,杀死了尤葫蘆,偷走了钱袋。第二天,邻居们发现婁阿鼠,装满十五贯的钱袋不见了,苏戌娟失踪,遂四处寻找苏戌娟,发现苏、熊同行,而熊友蘭带着的货款恰为十五贯,所以确定苏、熊两人通奸谋杀,将两人扭送到官府。
关于苏戌娟被有罪推定的审判进程就不细说,单说县令过于执审理本案时,针对熊友蘭的辩解,如此责问熊:“能说会道,真会说话。可是谁来信你?你说你从姑苏而来,往常州而去,为何不迟不早,正好与苏戌娟相遇?你说与她萍水相逢,为何她不与他人同走,偏偏要与你同走?你说十五贯本是货款,为何与尤葫蘆的钱数分文不差?苏戌娟现已招了口供,你仍是与我快招了罢!”
这些责问的话,听起来是如此的了解!没错,与前述本案中公诉人、法官责问上诉人的问题千篇一律!
这些责问言语是如此的尖锐!这种陈旧的纠问办法,应该只存在传统的戏剧傍边,与现代法治的庭审是多么的方枘圆凿。可是,在我国现代审判中,这种审判场景却层出不穷。
例如,在闻名的杜培武杀妻案中,杜培武在庭审时大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酷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依据来!”(见《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公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当。”虽然该规则是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添加的条款之一,可是,司法实践中一向是坚持该准则。
也便是说,人民检察院应供给的确的依据证明上诉人有罪,而上诉人无须自证洁白。自在心证是法官的自在,可是,这种自在是有约束的,即使不能承受上诉人的辩解,也请聚精会神在本案的依据上,重视检察院是否完成了其应当承当的举证责任!
三、只要“依据的确、充沛”,才能够确定上诉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该条第二款规则:“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现实;(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
可见,要对上诉人科罪处分,本案的依据有必要到达“的确、充沛”,而“依据的确、充沛”的条件之一便是 “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
辩解人现已屡次提出,本案以下当地存疑:
1、因为本案的《盘点差异表》是何人制造、何人盘点、盘点依据是否客观、盘点办法是否科学等等,所以,涉案店肆是否存在货品丢掉存疑。
2、假如的确有货品丢掉,因为本案的管帐鉴证陈述的检材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判定司法判定陈述违背管帐准则,没有查验任何原始管帐凭证,两者的定论均不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和唯一性,故丢掉货品的数量和价值存疑。
3、假如的确有货品丢掉,有多少货品是上诉人离任前丢掉的,又有多少是上诉人离任后丢掉的?
4、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在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伙同傅XX暗里将货品卖给顾客,收到的货款占为己有。这批货品若真有95双鞋子、52件服装、 19件配件,算计166件货品,假如均匀每个顾客买5件,那么,至少有35个顾客与他们买卖,为什么只要案发前有一个顾客再次到店肆要求七折优惠,而 2011年3月案发后至今,在两年多的时刻里,该店肆再也没有发现有一个顾客宣称从前享受过七折优惠?
期望看过本案卷宗的人都抚躬自问:“归纳全案依据”来看,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是否对上述的存疑现已彻底扫除了合理置疑,而不是心里坚信这些置疑能够找到合理的解说!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事案子中一旦违法嫌疑人被拘捕,那么,案子的司法活动便像高速公路上刹车失灵的轿车一般,再也停不下来!
本案没有也破例,本案在侦办阶段延伸了拘留期限;在审查申述阶段两次延伸审查申述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办;本案榜首次申述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办,两次延期审理,最终撤回申述,然后第2次申述到法院,现在现已是二审。
这样反重复复地补充侦办、申述后撤诉再申述等等,无非是不断地搜集上诉人有罪的依据,而无视上诉人或许无罪的景象。现实上,前面的司法程序现已一错再错:
1、榜首次申述到法院后,上诉人现已辩解,每一个店员都知道POS体系暗码,都能进行调货、出售等等,本案的三张所谓的“假造调货单”与正常调货单不同巨大,不或许骗过任何一个店员或许上司,可是,检察院和法院一向没有找其他店员核实该状况。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
2、XX检察院撤回申述后,没有开释上诉人,其作业人员反而违法将上诉人从看守所带至检察院,要求上诉人认罪、做测谎,而没有做任何的讯问笔录。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思测验判定定论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运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则,CPS多道心思测验便是俗称的测谎,而该测验的判定定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依据品种,不能作为依据运用。
可是,检察人员却想方设法地要对上诉人做测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令》(以下简称《看守所法令》)第五条的规则“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统辖。”第八条的规则“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令监督。”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统辖,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检察院监督。
而依据《看守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本法令由公安部担任解说。施行办法由公安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以下简称《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许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办作业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许起赃的,有必要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指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许《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契合上述两款规则的,看守所应当回绝提出人犯。”
可见,除了“辨认罪犯、罪证或许起赃”等,不然侦办人员不能将违法嫌疑人提解出看守所。本案中,检察人员没有合法的理由而将上诉人从看守所带到检察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检察人员为了让上诉人测谎,不吝违法,其意图便是期望误导审判人员,让审判人员发生上诉人有罪的先入为主观念。本案第2次申述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伊始,公诉人向上诉人提问“你为什么回绝咱们的测谎?”
正如前面所讲,测谎定论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现实上,测谎定论并不牢靠,杜XX案便是个明证。在杜XX杀妻案中,杜XX答复“你有没有杀人”的问题时,虽然他的答复“没有”是现实,可是,测谎定论仍然是他说谎!
那么,让违法嫌疑人承受测谎便是给违法嫌疑人的两难挑选:假如承受测谎,那么,假如测谎定论不是说谎,那么,检察人员能够重复测谎,直到定论为说谎,则审判人员更信任测谎定论而不是自己的辩解;假如不承受测谎,那么,大部分会想当然地以为违法嫌疑人心怀鬼胎。
这个做法一般很见效,在本案中也相同。这就呈现前面所讲的,公诉人、法官重复责问上诉人的景象。
3、本案两次申述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两次审判所组成的合议庭彻底相同,现已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即“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其他程序违法之处就不再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前面的司法程序有误,恳请贵院及时“刹车”,纠正本案的过错,还上诉人洁白!
此致
广州市XX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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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吞罪二审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莫XX因涉嫌职务侵吞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1日被拘捕。辩解人于2011年9月28日受莫XX母亲的托付和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使,为莫XX供给法令协助,在审查申述阶段和审判阶段担任其辩解人。
一、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案子时应坚持无罪推定准则,在依据不足而被告人或许上诉人又不认罪的状况下,没有必要无中生有地置疑辩解人。
辩解人在曩昔的一年多时刻里,亲历了本案的全程:侦办阶段、审查申述阶段、本案两次申述到法院的一审阶段,直到今日的二审阶段。鉴于本案的某些经办人员暗里说辩解人“影响了”上诉人,上诉人才不认罪,辩解人以为,有必要简略地回忆下上诉人从头到尾不认罪的进程:
1、在承受托付之前,辩解人与莫XX素昧生平,榜首次见到莫XX是2011年9月29日在XX区看守所。
2、辩解人会晤莫XX后了解到,莫XX对本案涉嫌的违法现实和罪名概不供认,而他此前在承受侦办员的数次讯问时,如数家珍地告知了涉案店肆的运营状况和上班现实,可是他否定全部的违法现实。
3、辩解人在侦办阶段会晤莫XX时,屡次向他剖析:本案涉案赃物金额只是几万元,并不算很严峻的违法,假如认罪退赃,有时机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也能够取得轻判,甚至有或许取得缓刑的或许;假如坚持不认罪,一旦依据确凿或许法庭确科罪名建立,结果更严峻。可是,莫XX不为所动,以为自己并未侵吞公司货品,是无辜的,不愿意认罪。
4、在本案2012年5月16日榜首次被XX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XX区检察院”)申述到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案号为 (2012)XX法刑初字第XXX号(以下简称“XXX号案”)。开庭前,辩解人向莫XX征求定见,莫XX坚持要求辩解人做无罪辩解! 一审法院在2012年6月12日开庭审理,辩解人为莫XX做了无罪辩解。
5、尔后长达半年多的时刻里,一审法院并未判定,却于2012年12月3日裁决准予XX区检察院撤回了申述,可是,并未开释莫XX。2012年12月7 日,XX区检察院作业人员将莫XX带至该院,在长达六个多小时期间,由多名作业人员轮流对莫XX讯问,要求其认罪、做测谎,被莫XX回绝。
6、在2012年12月7日,XX区检察院第2次将本案申述到一审法院, 案号为(2012)XX法刑初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XXXX号案”)。此刻,间隔莫XX被刑事拘留现已将近一年四个月,即使按照申述书指控的违法金额即五万余元进行裁判,即使职务侵吞罪名建立,一般状况下也早该刑满开释。开庭前,辩解人按照办案习气会晤了莫XX,莫XX向辩解人表明,即使再被拘押两年,他也要做无罪辩解。一审法院在2012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辩解人再次为莫XX做了无罪辩解。可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用莫XX的辩解和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当庭宣判,判处莫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7、 “一审法院”至今没有将一审的判定书送达辩解人,此种景象下,莫XX在看守所自行起草了长达六页的上诉状(见附件),并誊写了两份上诉状, 2013年1月1日将一份上诉状原件交给了看守所的管束邮寄给贵院,一同将上诉状草稿和一份上诉状原件装入信封交给看守所的管束,要求邮寄给辩解人。辩解人于2013年1月23日才收到这封函件。辩解人于2013年4月23日前往贵院阅卷时,在XXXX号案审判卷中并未看到莫XX的上诉状,该卷的目录关于 “上(抗)诉书”的页码处亦为空白。本案二审开庭庭审前,经办本案的陈法官供认,莫XX的上诉状原件在其手中,并未附卷。
8.今日庭审,莫XX当庭仍然表明自己是无罪的,并没有施行被指控的违法行为。
辩解人在将近两年的时刻了,见证了莫XX的执着、坚持,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法院经办案子时,只需以为案子依据的确、充沛,尽可依法裁判,不用对被告人或许上诉人是否科罪耿耿于怀,更不用对辩解人无端置疑,辩解人只要一个恳求:请在裁判文书中回应被告人或许上诉人的辩解、辩解人的辩解定见,以服全国!
在 XXX号案的辩解词中,辩解人现已狗尾续貂般地恳请一审法院坚持无罪推定准则,在此之所以诲人不倦地老调重弹,并不是因为辩解人惧怕被有关部门查询。辩解人既办过省级、国家级影响的大案,也办过不少法令援助案子,一贯明哲保身,从不伪证也不受贿,经得起查询,更不怕被查询!本案虽然是一同再一般不过的刑事案子,可是关系到上诉人的自在、洁白、名誉等等,辩解人只是是好心地提示办案机关:莫让成见遮盖了双眼,请坚持无罪推定准则,避免变成错案!
二、上诉人是否有罪由公诉机关承当举证责任,上诉人则无须自证洁白。
本案的数次审理进程中,虽然上诉人现已重复给出过答案,辩解人也不断地提出对立,可是多名公诉人、法官仍是重复责问上诉人:为什么你没有办离任手续?为什么你连最终一个月的薪酬都不要了?为什么公司叫你回去盘点,你没有回去?假如店长没有参加,店员怎样侵吞公司货品?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为什么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
上诉人重复地解说:没有办离任手续,是因为公司没有办入职手续,我早就提出离任,可是,公司没有派人交代;我现已有作业做了,不要最终一个月的薪酬也不持续做了;公司没有叫我回去盘点,我没有接到公司电话,我的手机一向是注册的,一向在运用……
辩解人不断地对立:榜首,当你提问“假如店长没有参加,店员怎样侵吞公司货品”的时分,你的心思预设是“公司货品丢掉必定是店肆作业人员侵吞”,并且上诉人知道侵吞的办法,可是,“公司货品丢掉必定是店肆作业人员侵吞”的定论不建立,现实上,上诉人也不知道侵吞的办法;第二,当你提问“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为什么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时,你的心思预设是“假如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他们就不会指认你作案”,并且你必定以为存在“每个店员都指认你作案”的现实,清楚明了,“假如你与店员没有对立,他们就不会指认你作案”的定论不建立,并且,本案的依据显现,只要傅XX指认上诉人侵吞公司货品,其他店员都是猜想、估测。
常常听到这些问题,辩解人总是感觉很无法,忍不住想起昆曲《十五贯》中一对无辜男女被委屈审判的那幕。
昆曲《十五贯》有许多版别,下面以刊登在杂志《剧本》 1956年06期第3页至22页的文本为例。《十五贯》叙述的是一同冤案昭雪的故事:
少女苏XX信任继父尤XX的戏言,以为被卖做陪嫁丫头,遂连夜出逃,途中走失,遇见了客商店员熊XX,两人同行。当晚,小偷婁阿鼠入屋偷盗,被尤葫蘆发觉,婁阿鼠一不做二不休,杀死了尤葫蘆,偷走了钱袋。第二天,邻居们发现婁阿鼠,装满十五贯的钱袋不见了,苏戌娟失踪,遂四处寻找苏戌娟,发现苏、熊同行,而熊友蘭带着的货款恰为十五贯,所以确定苏、熊两人通奸谋杀,将两人扭送到官府。
关于苏戌娟被有罪推定的审判进程就不细说,单说县令过于执审理本案时,针对熊友蘭的辩解,如此责问熊:“能说会道,真会说话。可是谁来信你?你说你从姑苏而来,往常州而去,为何不迟不早,正好与苏戌娟相遇?你说与她萍水相逢,为何她不与他人同走,偏偏要与你同走?你说十五贯本是货款,为何与尤葫蘆的钱数分文不差?苏戌娟现已招了口供,你仍是与我快招了罢!”
这些责问的话,听起来是如此的了解!没错,与前述本案中公诉人、法官责问上诉人的问题千篇一律!
这些责问言语是如此的尖锐!这种陈旧的纠问办法,应该只存在传统的戏剧傍边,与现代法治的庭审是多么的方枘圆凿。可是,在我国现代审判中,这种审判场景却层出不穷。
例如,在闻名的杜培武杀妻案中,杜培武在庭审时大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酷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依据来!”(见《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公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当,自诉案子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当。”虽然该规则是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添加的条款之一,可是,司法实践中一向是坚持该准则。
也便是说,人民检察院应供给的确的依据证明上诉人有罪,而上诉人无须自证洁白。自在心证是法官的自在,可是,这种自在是有约束的,即使不能承受上诉人的辩解,也请聚精会神在本案的依据上,重视检察院是否完成了其应当承当的举证责任!
三、只要“依据的确、充沛”,才能够确定上诉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该条第二款规则:“依据的确、充沛,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科罪量刑的现实都有依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依据均经法定程序查验现实;(三)归纳全案依据,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
可见,要对上诉人科罪处分,本案的依据有必要到达“的确、充沛”,而“依据的确、充沛”的条件之一便是 “对所确定现实已扫除合理置疑”!
辩解人现已屡次提出,本案以下当地存疑:
1、因为本案的《盘点差异表》是何人制造、何人盘点、盘点依据是否客观、盘点办法是否科学等等,所以,涉案店肆是否存在货品丢掉存疑。
2、假如的确有货品丢掉,因为本案的管帐鉴证陈述的检材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判定司法判定陈述违背管帐准则,没有查验任何原始管帐凭证,两者的定论均不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和唯一性,故丢掉货品的数量和价值存疑。
3、假如的确有货品丢掉,有多少货品是上诉人离任前丢掉的,又有多少是上诉人离任后丢掉的?
4、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在2011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间,伙同傅XX暗里将货品卖给顾客,收到的货款占为己有。这批货品若真有95双鞋子、52件服装、 19件配件,算计166件货品,假如均匀每个顾客买5件,那么,至少有35个顾客与他们买卖,为什么只要案发前有一个顾客再次到店肆要求七折优惠,而 2011年3月案发后至今,在两年多的时刻里,该店肆再也没有发现有一个顾客宣称从前享受过七折优惠?
期望看过本案卷宗的人都抚躬自问:“归纳全案依据”来看,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是否对上述的存疑现已彻底扫除了合理置疑,而不是心里坚信这些置疑能够找到合理的解说!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事案子中一旦违法嫌疑人被拘捕,那么,案子的司法活动便像高速公路上刹车失灵的轿车一般,再也停不下来!
本案没有也破例,本案在侦办阶段延伸了拘留期限;在审查申述阶段两次延伸审查申述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办;本案榜首次申述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办,两次延期审理,最终撤回申述,然后第2次申述到法院,现在现已是二审。
这样反重复复地补充侦办、申述后撤诉再申述等等,无非是不断地搜集上诉人有罪的依据,而无视上诉人或许无罪的景象。现实上,前面的司法程序现已一错再错:
1、榜首次申述到法院后,上诉人现已辩解,每一个店员都知道POS体系暗码,都能进行调货、出售等等,本案的三张所谓的“假造调货单”与正常调货单不同巨大,不或许骗过任何一个店员或许上司,可是,检察院和法院一向没有找其他店员核实该状况。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
2、XX检察院撤回申述后,没有开释上诉人,其作业人员反而违法将上诉人从看守所带至检察院,要求上诉人认罪、做测谎,而没有做任何的讯问笔录。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思测验判定定论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运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则,CPS多道心思测验便是俗称的测谎,而该测验的判定定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依据品种,不能作为依据运用。
可是,检察人员却想方设法地要对上诉人做测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令》(以下简称《看守所法令》)第五条的规则“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统辖。”第八条的规则“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令监督。”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统辖,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检察院监督。
而依据《看守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本法令由公安部担任解说。施行办法由公安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以下简称《看守所法令施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许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办作业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许起赃的,有必要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指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许《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契合上述两款规则的,看守所应当回绝提出人犯。”
可见,除了“辨认罪犯、罪证或许起赃”等,不然侦办人员不能将违法嫌疑人提解出看守所。本案中,检察人员没有合法的理由而将上诉人从看守所带到检察院的做法是违法的。
检察人员为了让上诉人测谎,不吝违法,其意图便是期望误导审判人员,让审判人员发生上诉人有罪的先入为主观念。本案第2次申述到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伊始,公诉人向上诉人提问“你为什么回绝咱们的测谎?”
正如前面所讲,测谎定论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现实上,测谎定论并不牢靠,杜XX案便是个明证。在杜XX杀妻案中,杜XX答复“你有没有杀人”的问题时,虽然他的答复“没有”是现实,可是,测谎定论仍然是他说谎!
那么,让违法嫌疑人承受测谎便是给违法嫌疑人的两难挑选:假如承受测谎,那么,假如测谎定论不是说谎,那么,检察人员能够重复测谎,直到定论为说谎,则审判人员更信任测谎定论而不是自己的辩解;假如不承受测谎,那么,大部分会想当然地以为违法嫌疑人心怀鬼胎。
这个做法一般很见效,在本案中也相同。这就呈现前面所讲的,公诉人、法官重复责问上诉人的景象。
3、本案两次申述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两次审判所组成的合议庭彻底相同,现已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即“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其他程序违法之处就不再一一列举。
综上所述,前面的司法程序有误,恳请贵院及时“刹车”,纠正本案的过错,还上诉人洁白!
此致
广州市XX人民法院
辩解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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