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工辞职是否应当提前在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4:13
咨询者问:我与单位签定有书面劳作合同。因个人原因我要求提早免除劳作合同,但单位要求我提早30天书面告诉单位,不然不予处理辞工手续,单位的要求合法吗?
劳作法专家、陈伟律师回答:《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这既赋予了职工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也规则了职工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实行的职责。你因个人原因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属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的景象,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假如你已依法提早30日书面告诉用人单位,超越30日后,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处理免除劳作联系的手续,如单位回绝处理,你可到劳作部门投诉。
假如因为你违背劳作合同的约好而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劳作合同的约好,要求你承当补偿职责。
劳作法专家、陈伟律师回答:《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劳作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这既赋予了职工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也规则了职工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应实行的职责。你因个人原因提早免除劳作合同,属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告诉用人单位的景象,单位的要求是合法的。
假如你已依法提早30日书面告诉用人单位,超越30日后,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处理免除劳作联系的手续,如单位回绝处理,你可到劳作部门投诉。
假如因为你违背劳作合同的约好而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劳作合同的约好,要求你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