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证有一方名字没有另一方名字有区别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0:10问:现在离婚案子的产业切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姓名和没有另一方姓名,判定有何差异吗?
答:有差异,并且很大差异!
1、假如产权挂号有另一方姓名,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姓名切割时并不一定便是二分之一。关于切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归纳考虑各方对房产的奉献等要素。
2、假如是婚前购房且没有一起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假如房产证只要一方姓名,那么房产就归于婚前个人产业,归产权方一切。假如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姓名,产权挂号做了改变,那么房产就归于两边一起产业,协议切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切割。
3、假如是婚前购房但存在一起还贷,但房产证只要一方姓名时,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则,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假如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姓名,产权挂号做了改变,那么房产就归于两边一起产业,协议切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切割。
4、假如有借款未还清,还要差异该房产自身归于婚前个人产业仍是夫妻共有产业进行确认。假如归于夫妻共有产业,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一起债款进行处理。假如归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借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款持续偿还,现已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5、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能够依据房子置办资金的来历及其在悉数房价款中所占的份额来考量其切割准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借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天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
(2)两边婚后一起还贷部分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房子一切权人不只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一起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一起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没有偿还的借款部分,未偿还的借款是房子一切权人的个人债务,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归于房子一切权人一切,另一方无权要求切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