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1:33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别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拘捕。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晓红与其妹朱晓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志文与朱晓红的母亲刘振玲撕打。李志文看见朱晓梅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宣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刘振玲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李志文头部,并叫朱晓梅快跑。朱晓梅趁机跑出室外。此刻,李志文回身用水果刀将刘振玲左前臂划中3刀。朱晓红见状上前阻止,李志文冲向朱晓红,将其右手扎破。这时,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晓红抢先将刀拿到手,刺中李志文胸部、腹部数刀。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创,形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案发后,朱晓红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屡次对朱晓梅进行羁绊和阻拦,遭拒绝后竟进行要挟恫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日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晓梅刺去。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晓梅,便用手电筒打李志文的头部,李志文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晓梅得以逃出门外。此刻,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志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阻止。李志文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志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志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志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形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逝世。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偷盗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偷盗正被公安机关通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朱晓红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南关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偷盗被判刑,后又因偷盗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李志文用羁绊和要挟的办法要朱晓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晓梅拒绝后,李志文持刀对朱晓红和朱晓梅、刘振玲三人施行不法侵害。被告人朱晓红在自己及其母亲刘振玲生命遭到严重要挟时,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志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归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恰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为了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则,朱晓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南关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定:被告人朱晓红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