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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2:41

对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适用,需求具有下列条件:
l.公司建立合法有用,而且已获得独立法人品格。
公司合法建立,承当有限职责,是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条件。公司品格否定准则不是替代公司的独立品格,而是对股东乱用公司独立品格的纠正。“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尽管具有否定法人品格的功用,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品格且品格被乱用的公司。”假如公司没有合法建立,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力,其行为和成果将视为无效,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承当职责,只能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当职责。假如公司虽已建立,但承当的是无限职责,则无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必要。
2.股东乱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品格独立(有限职责制)和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意图都在于将商业危险合理分配于公司股东与公司买卖人之间,是股东利益与买卖安全衡平的成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天经地义地享有有限职责准则的优惠。即便运营失利欠下巨额债款,也是正常的买卖危险,适用公司破产准则。只要当股东乱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且因乱用权力形成公司的对外负债时,股东才应对此债款担任,才干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
3.股东乱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形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丢失。
股东控制权的乱用,客观上危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适用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客观条件。
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品格独立性准则时,若没有形成公司买卖相对人的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丢失,也不该建议否定公司品格,由于公司品格否定准则的意图是维护公司买卖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公司买卖相对人的利益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股东乱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遭到危害,才应当否定公司品格,由公司股东归还公司的债款,对公司买卖相对人予以必要的救助或许对社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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