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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9:38
关于合同我们都很了解,合同许诺是指什么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许诺的法令效能在于,许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要约人不得加以回绝。那么合同许诺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合同许诺的条件有哪些
任何有用的许诺,都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许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
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代理人。不管是前者仍是后者,其许诺都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有用时刻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用力,一旦受约人许诺便可建立合同,因此许诺有必要在此期间内作出。假如要约未规则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许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许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许诺的,是迟到的许诺,不发作许诺的效能,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可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许诺,依一般景象在适当期间内可抵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毛病、信函误投等传达毛病致使许诺迟到的,为特别的迟到。在这种特别迟到的情况下,许诺人原可等待合同因当令许诺而建立,依诚笃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告诉职责,即及时地向许诺人宣布许诺迟到的告诉。怠于为此告诉的,许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此建立(《合同法》第29条)。该许诺迟到的时刻,归于一种现实告诉,以要约人将迟到的现实告诉许诺人即满足,而且依发送而收效能,不抵达的危险由许诺人担负。如甲向乙要约,乙的许诺发作特别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许诺迟到的告诉,合同建立;甲向乙发送许诺迟到的告诉,但因传达毛病乙并未收到,合同不建立。所谓及时宣布,指依仁慈管理人的留意,在情事所答应的范围内,不拖延而为发送。在许诺运用快递的传达东西时,许诺迟到的告诉原则上亦须运用适当地正确办法。许诺迟到的告诉职责,不是法令上真实的职责,而是飞真实职责,违背它不发作损害赔偿职责。
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标明能够经过行为作出许诺的在外(《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这儿所说的行为,一般是指实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品或许在工地上开工等。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许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承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许诺”;但凡超越规则时刻的许诺,(有的也叫“迟到的许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许诺,都不是有用的许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许诺后才干建立合同,关于许诺有用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有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用。而英美国的法令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敏的情绪。例如,美国《共同商法典》规则,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则许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严重修正外,被要约人在许诺中附加某些条款,许诺仍可有用。
许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许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关于口头要约的许诺,除要约有期限外,缄默沉静不能作为许诺的方法,许诺的效能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许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许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作效能。非口头许诺收效的时刻应以许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以为,许诺和要约相同允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迟到的撤回许诺的告诉,不发作撤回许诺的效能。
合同的建立,有必要取决于要约与许诺两方面意思标明的共同。但是,不管要约仍是许诺,都有必要契合必定的条件才干构成,否则,纵然两边或两边以上有了意思标明,也不能视为合同建立。了解更多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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