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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4:00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力危害补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表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试行法理念的改变和前进。
网友发问:刑事案件中精力危害补偿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答: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力危害补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表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试行法理念的改变和前进。
相关法令知识: (1)建立刑事案件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助的重要途径。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丢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与刑事处分外,并应依据状况判处补偿经济丢失。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些规则都为被害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供给了实际的法令依据,但一起也清晰了刑事案件的危害补偿仅限于物质危害补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充沛救助。众所周知,精力危害具有客观性和可辨认性,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或许遭受精力危害,这是毋庸置疑的,有危害就应有补偿,就必须赋予被害人以法令上的救助权,从而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精力痛苦给与物质劝慰,对精力利益的减损进行添补
(2)建立刑事案件的精力危害补偿制度,也是法令职责竞合适用的重要特征。[4]依据违法行为所违背的法令的性质,能够分为公法职责和私法职责。民事侵权行为因为侵害了别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精力危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当精力危害补偿的职责,这是一种私法职责;假如行为超出必定的极限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不只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也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次序,国家运用惩罚权对犯罪分子科以惩罚,这是行为人承当的公法职责。可是不是行为人现已承当了公法职责就能够革除其私法职责呢?笔者以为,公法职责与私法职责并不彼此排挤,刑事职责的追查并不能替代民事上的精力危害补偿,公法职责是行为人对国家承当的,而私法职责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当的,二者能够重合适用,彼此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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