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纠纷可以适用专属管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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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胶葛可适用专属统辖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申述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案情】
2013年10月18日,原告赣州某公司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石城县某广场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约好由原告公司进行施工,被告廖某依照工程完结进展付出工程款,并约好合同发生争议时交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决。工程完工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好付清工程款,故原告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廖某及广场所有人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付出剩下工程款并承当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原告与被告廖某就统辖权问题进行了约好,应当适用协议统辖准则将该案移交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合】
建造工程施工胶葛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统辖仍是专属统辖?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也就是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不适用专属统辖,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适用合同胶葛的一般地域统辖准则统辖。依照一般地域统辖准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许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的情况下,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所在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登时、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华夏、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好了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统辖,未违背有关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故石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将该案移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申述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胶葛、房子租借合同胶葛、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政策性房子买卖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归于专属统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华夏、被告虽协议了统辖法院,但该约好违背了专属统辖的规则,不应当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统辖,故应当裁决驳回被告廖某的统辖权贰言。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依据新的民诉法及民诉法解说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而不动产胶葛归于专属统辖的领域,故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适用专属统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清晰了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该解说出台于2004年10月25日,而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批改实施、新民诉法解说于2015年2月4日实施,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及民诉法解说相关规则。
2、一些观念以为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说归于特别法,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说则归于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当适用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解说的特别法。但笔者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其了解意思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一起契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现实或事项不一致时”。明显,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及新民诉法解说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法权,所以第一个前提条件就不契合,故不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
工程施工胶葛可适用专属统辖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申述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案情】
2013年10月18日,原告赣州某公司与被告廖某签订了一份《石城县某广场消防排烟工程承包合同》,约好由原告公司进行施工,被告廖某依照工程完结进展付出工程款,并约好合同发生争议时交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决。工程完工后,被告廖某未按约好付清工程款,故原告向石城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廖某及广场所有人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付出剩下工程款并承当违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廖某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原告与被告廖某就统辖权问题进行了约好,应当适用协议统辖准则将该案移交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合】
建造工程施工胶葛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统辖仍是专属统辖?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也就是说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不适用专属统辖,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适用合同胶葛的一般地域统辖准则统辖。依照一般地域统辖准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许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的情况下,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所在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登时、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华夏、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好了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统辖,未违背有关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故石城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将该案移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观念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申述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胶葛、房子租借合同胶葛、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政策性房子买卖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归于专属统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本案华夏、被告虽协议了统辖法院,但该约好违背了专属统辖的规则,不应当适用。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权统辖,故应当裁决驳回被告廖某的统辖权贰言。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依据新的民诉法及民诉法解说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而不动产胶葛归于专属统辖的领域,故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适用专属统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清晰了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实行地,但该解说出台于2004年10月25日,而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批改实施、新民诉法解说于2015年2月4日实施,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应当适用新民诉法及民诉法解说相关规则。
2、一些观念以为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说归于特别法,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说则归于一般法,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当适用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解说的特别法。但笔者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则的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其了解意思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一起契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现实或事项不一致时”。明显,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及新民诉法解说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立法权,所以第一个前提条件就不契合,故不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