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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1:08
涉外婚姻在现在并不稀有,跟着经济的开展以及出国留学人数的不断增多,也有越来越多的涉外婚姻呈现。涉外婚姻并不一定便是契合婚姻联系,或许两边联系是无效。那么,什么是涉外无效婚姻?听讼网小编具体通知你有关常识。
涉外婚姻的规则
依据《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则,成婚条件,适用当事人一起常常居所地法令;没有一起常常居所地的,适用一起国籍国法令;没有一起国籍,在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或许国籍国缔成婚姻的,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
第二十二条规则:成婚手续,契合婚姻订立地法令、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的,均为有用。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比较,状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订立、康复或免除,须为当事人两边所在国的法令认可。
在我国境内处理涉外婚姻挂号,有必要遵循我国的婚姻法令。所以说,涉外无效婚姻说起来和我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无效婚姻在法令规则上是共同的,也就说,在我国境内成婚的,无论是我国人之间成婚,仍是我国人与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等成婚,相同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具体说来,是怎么样的呢?
(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则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则无效婚姻内容,仅仅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联系无效”的提法。 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建立婚姻无效和可吊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系统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则,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令结果,《婚姻法》第12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二)新的《婚姻挂号法令》(2003年10月1日施行)取消了对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现实向检察机关告发的规则,弱化了婚姻挂号机关的司法功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仅仅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好坏联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七条规则“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好坏联系人包含: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一起生活的近亲属。
5.未依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挂号处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令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予以免除。
(三)谁能够提出免除无效婚姻?依据《婚姻法》规则: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露;
(2)当事人以及好坏联系人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挂号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自动依职权免除该婚姻。
婚姻挂号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回收被骗得的成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免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联系,并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及所生子女作恰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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