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转让如何预防陷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2:08
跟着社会发展前进,股权转让在经济活动中呈现频频,而股权转让不仅仅是以物换物的简略,其间牵扯到股权挂号,股权的实践受让等实践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胶葛。听讼小编特选取两例有典型含义的股权转让事例,以便辅导日子中的实践操作。
事例一:
股权转让未挂号
不影响行使股权
案情:
南京某消防灯具有限公司职工孙xx,于2004年1月18日,与公司股东徐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承受灯具公司25%的股权,孙xx为此支付了徐xx20.5万元。合同签定后,孙xx践约支付了金钱,而公司并没有处理股东改变手续。为此,孙xx将消防灯具有限公司以及徐xx告上了法院,诉称,被告徐xx未实行合同责任,并未至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亦未奉告原告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违背了合同约好。根据被告公司增资至1140000元,原告转让3%股份给张赟后持有被告公司股份22%,价值为250800元。恳求依法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原告股金25.08万元;两被告补偿原告利息丢失。
被告徐xx、消防灯具公司辩称,原告的股金应为170800元,占公司股份的14.23%。原告系被告新科公司的业务员,但在公司每年的财政凭据“稽核”一栏均签字审阅证明,原告已行使了股东责任。原告的股东身份未在工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并不影响其股东资历,原告的股东身份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资料予以承认,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南京白下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原告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协议签定后,原告已向被告徐xx支付了股权转让金,被告消防灯具公司亦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两边已实践实行了该协议。尔后,原告亦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抉择,并将其所有的3%股份转让给案外人余敏,由此可见,原告已实践行使了股东权力。在工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以及公司严重决议计划的奉告责任主体均为被告消防灯具公司,而不是被告徐xx。原告供给的根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徐xx存在违约行为,现以被告徐xx违约致其不能完成合赞同图为由建议免除其与被告徐xx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两被告返还股金并补偿利息丢失的诉讼恳求,无现实与法令根据,法院不予支撑。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点评:
该案所涉首要为股权变化及股权变化与股权挂号之影响的问题。公司的股权挂号一般分为两种,包含内部挂号和外部挂号。内部挂号一般是指挂号责任人对公司股权构成及其变化状况、股东信息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准则。外部挂号是指公司挂号机关按照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初始建立、改变或刊出等重要现实记载于商业挂号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准则。但不论是外部挂号仍是内部挂号,表现的均是挂号行为在不同范围内的对立效能,而不是股权变化的标志。
该案中,原告即以为被告未实行股权改变挂号手续,违背了合同约好,然后建议免除股权转让合同。而股权变化的标志应以股权的交给作为股权变化的确认规范。而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交给的详细判别根据,应根据转让两边的意思表明和实行行为来判别,其间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好内容是确认交给规范的首要根据,并根据该约好是否实行来判别股权是否现已交给。实践中,如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改变事项告诉公司,则可推定股权现已在两边之间完结交给。
事例二:
股权转让股东做主
案情:
2006年11月19日,范xx与吴岚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吴岚将其具有的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1%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xx,转让结束向科技公司股东会提起工商挂号注册改变。范xx已向吴岚支付了悉数股权转让金,实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悉数责任,但吴岚至今未按约实行转让股份的责任,违背了合同约好,致范xx的合赞同图无法完成,故范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免除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吴岚返还股权转让金5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以股权转让并未得到其他股东赞同为由,以为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无效。而法院查明,尽管吴岚在向范xx转让股份时未征得科技公司其他股东的赞同,但尔后范xx亦独自从另一股东处受让获得科技公司的股份,并处理了工商挂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赞同图,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吴岚在向范xx转让股份时虽未征得科技公司其他股东的赞同,但从尔后范xx亦从另一股东处受让获得科技公司的股份,并处理了工商挂号手续来看,应视为科技公司整体股东对吴岚将股份转让给范xx行为的追认,故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用。
协议签定后,范xx已依约将悉数股权转让金支交给吴岚,但吴岚怠于行使帮忙范xx将合同项下的股权过户至范xx名下的合同责任,违背了合同约好,致使范xx无法完成合赞同图,现范xx建议免除两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契合法令的规则。根据相关法令规则,法院依法判定吴岚返还转让金50万元及相关利息。
点评:
在股权转让胶葛中,争辩的首要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也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对折赞同或许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首要条件,或许价格等首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奉告的价格条件,而与非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效能怎么确认?
现在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股东只需未经其他股东过对折赞同,与非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违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则,应确以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念以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力遭到其他股东权力的约束,即其他股东或许不赞同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刻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效能处于不确认状况,当其他股东实践购买该股份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的无权处置归于无效。第三种观念以为,未通过过对折股东赞同仅仅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股东不赞同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确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力,该权力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约束,其与非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只需该合赞同思表明实在、不违背相关法令法规禁止性规则,应确以为有用。假如其他股东以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对折赞同或有损其利益,可向法院请求吊销合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