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5:28郑州市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农民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高工伤危险企业,是指依法施行安全出产答应准则的修建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器件出产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工伤危险企业均应为所运用的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依照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核定的缴费额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有按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第四条 高工伤危险企业及农民工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规章,履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
高工伤危险企业应当向农民工进行劳作安全、作业损害常识训练,按规则发放劳作防护用品,安排作业健康检查,增强农民工自我维护才能。
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作业,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安排,担任经办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
开展变革、建造、安全出产监督、房地产、煤炭、卫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一起做好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作业。
第六条 劳作保证、开展变革、建造、安全出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树立高工伤危险企业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信息同享准则和协查机制。
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交纳及工伤保险联系
第七条 修建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依照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修建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危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工资总额与缴费费率的乘积为规范交纳工伤保险费。
高工伤危险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职业基准费率确认,并依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及损害程度等要素,依照国家规则的费率层次定时起浮。起浮的具体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市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