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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1:24
导读: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城市建造开展脚步的加速,许多房子因建造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顿房,以不断满意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子中,拆迁安顿房的切割争议也越来越多,形成实践中处理方法没有一致的方法。笔者就拆迁房在离婚诉讼中怎么切割作些讨论。
1、婚前一方爸爸妈妈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顿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状况。婚前一方爸爸妈妈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顿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状况,笔者以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之规定。假如爸爸妈妈没有清晰表明赠与一方,拆迁安顿房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顿房的状况。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方针被拆迁,以产权互换方法获得拆迁安顿房,且没有交纳被拆迁房和安顿房差价的景象。笔者以为,此状况下获得的拆迁安顿房仍归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仅仅婚前个人财产方法的一种转化,其价值获得于婚前。假如被拆迁房和安顿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顿房属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以为,拆迁安顿房是以产权互换方法获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化,不能改动拆迁安顿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子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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