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立法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0:16《稳妥法》第16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稳妥标的或许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投保人成心隐瞒实际、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投保人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对稳妥事端的发作有严重影响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但能够交还稳妥费。”本条规则为防备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震慑效果,也是稳妥人在处理人身稳妥拒付案子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从要约到许诺直至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发作属拒付的案子后,稳妥人在处理给付案子中对掌握投保人是否实在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实际有适当的难度,特别对成心或过错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判别成果直接关系到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利益。本条规则只对投保人在缔结合一起作出了要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清晰要求,而在实际的寿险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保单失效后,投保人请求复效的,尽管稳妥人在审阅投保人复效请求时会按核保规则的程序进行处理,但不扫除其有成心或过错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情节发作,可是《稳妥法》在寿险保单的复效中,对投保人实行照实奉告职责没有作出清晰的要求,这就会导致稳妥人在处理相关实务时难以运用《稳妥法》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被稳妥人年纪误告的问题
《稳妥法》第53条规则:“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而且实在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纪约束的,稳妥人能够免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交还稳妥费,可是自合同建立之日起逾2年的在外。投保人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致使投保人付出的稳妥费少于敷衍稳妥费的,稳妥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稳妥费,或许在给付稳妥金时依照实付稳妥费与敷衍稳妥费的份额付出。”本条规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投保人由于申报的被稳妥人年纪不实在,在稳妥条款规则的年纪规模之外时,稳妥人按合同约好开端承当稳妥职责后,被稳妥人发作稳妥职责规模的死亡事端时,不管其年纪在受约束的阶段或不在受约束的阶段,稳妥公司都无法按稳妥法的规则来处理,按稳妥条款也难以解决。由于本条规则只阐明晰稳妥人能够免除合同,并没有阐明出险后的处理方式。二是对意外损伤稳妥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纪问题都是采纳一致收费规范的,所以当误报年纪的被稳妥人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事端时,稳妥人在给付稳妥金时依照实付稳妥费与敷衍稳妥费的份额付出方法也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