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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2:02
刑事案子能够分为自诉案子和公诉案子。自诉案子是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不需要通过公安部门。那么刑事自诉案子应当提交的申述资料有哪些?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
(一)自诉状正本、副本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添加一名被告人需再供给自诉状副本一份。申述状正本和副本应当有申述人的签名或盖章,副本应当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自诉状应当载明: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通知人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施行违法的时刻、地址、手法、情节和损害结果等;
3.详细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称号及具状时刻;
5.其他依据的称号、来历等;
6.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身份证明
自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述的,还要提交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与申述人身份联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托付律师的,还要提交托付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受托付的信件。
申述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丢掉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交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当事人为武士的,应供给武士证件及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应供给经注册地公证、认证组织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资料
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护照)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申述的,应提交通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旅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许托交的授权托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许由当地的爱国华侨集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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