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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涧茶厂诉林丽君专利权属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0:26
案情:
    2004年9月20日,原告南涧茶厂与被告林丽君签定了《外观规划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好被告林丽君将其规划并已恳求外观规划专利的沱茶包装纸外观规划专利转让给原告。协议签定后,原告支付了悉数转让款6000元。同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林丽君颁发了专利证书,但被告不实行转让协议,两边洽谈不成,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实行转让协议。通过调停,原告赞同再补偿林丽君26000元并赞同林丽君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持续出售已运用该专利包装纸的茶叶。
    解析:
    茶叶工业是云南经济文明傍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知识产权的视点来说,云南的茶叶工业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会集的反映:一是专利认识缺乏。在茶叶的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特别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完全可能存在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专利。本案原告因为专利认识不行,在运营中吃了亏。二是商标认识缺乏。商标也称品牌,是甲产品差异于乙产品的重要标志。原告的茶叶包装上,短少显着的商标,尽管称自己的茶叶为“凤凰沱茶”,但“凤凰沱茶”并不是其商标,该文字或许已被别人注册。现在在许多运营者活跃尽力创立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短少明显品牌的产品必定处于被迫位置。三是闻名产品包装装潢认识缺乏。闻名产品的包装装潢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未经许可运用别人闻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四是原产地标志认识缺乏。这是云南茶叶工业存在的杰出问题,处理这个问题,除了运营者尽力之外,还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活跃介入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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