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赌掉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否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21:02
【案情】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于1994年2月18日挂号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决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审理后,法院以为:郝某不能供给依据证明其诉称现实,两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景象,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定驳回了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申述离婚。庭审中,陈某建议:因郝某回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端分家,婚姻现已不能拯救,其赞同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强占,应依法予以切割。郝某辩称:其一向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一起产业。针对郝某观念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比例的一起产业郝某应予返还。【不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郝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存在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首要,产业是指“具有的金钱、物资、房子、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将15万元夫妻产业“赌掉”,该物质存在现已灭失,不存在进行切割的根底;其次,本案的“15万元”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夫妻一起产业法定范围内,若对其切割没有法令依据,因而不该再将其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私行处置的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该处置行为无效。夫妻一起产业15万元应视为郝某依然持有,因而在两边离婚时,应对该一起产业依法予以切割。【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中郝某以“付出赌债”方式处置15万元夫妻一起产业,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歹意处置行为,侵害了陈某依法享有的相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一起产业的权力。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通定见》第89条“……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之规则,郝某处置15万元夫妻一起产业的行为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端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之规则,应视为郝某从未对15万元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处置,其仍占有该15万元。因而,法院在判定郝某与陈某离婚时,应对该15万元夫妻一起产业依法进行切割,郝某应返还陈某应得比例的夫妻一起产业。 周璇 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