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6:55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发布,
依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拍卖行为,维护拍卖次序,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企业、托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恪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从揭露、公平、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挂号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托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建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则,经有关部门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案,存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称号、时刻、地址;
(三)掌管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许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现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完毕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好视频资料或许经当事人签字承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经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存案资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存案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则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现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现时刻不得少于两日。
第八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参加监督人员供给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进行贿赂以争揽事务;
(二)使用拍卖公告或许其他办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三)伪造、分布虚伪现实,危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诺言;
(四)以不正当手法侵略别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安排的拍卖活动,或许托付别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安排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掌管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托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加竞买或许托付别人代为竞买。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歹意勾结行为:
(一)彼此约好共同压低拍卖应价;
(二)彼此约好拍卖应价;
(三)彼此约好买受人或彼此约好架空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歹意勾结行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歹意勾结行为:
(一)暗里约好成交价;
(二)拍卖企业违背托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走漏拍卖标的保存价;
(三)其他歹意勾结行为。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托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许参加拍卖国家制止生意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托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止监督查看。拍卖企业以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资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则,未经答应挂号建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则处分。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正告,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正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则处分。拍卖企业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别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托付人、竞买人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悉的有关拍卖企业、托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许法律法规规则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按照保密规则为其保密;形成泄密的,按照规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发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起废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