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3:44
怎么确认是否归于自首
构成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归案之前,主意向有关机关或许个人投案的行为
【案情】
赵某因故被吊销了驾照,一日捡到黄某的一本驾照,即用自己的相片补领了黄某的驾照开出租车。一天,赵某将钱某撞伤,赵某即用自己的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初次笔录中其虽对整个案情能照实供述,但隐秘了自己的实在身份。第二天,赵某传闻钱某在医院逝世,遂照实供述了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实在身份。经事端职责确认,赵某应负首要职责。
【不合】
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赵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中,未照实供述自己的实在身份,属未照实交待违法现实,尽管其自动报警、投案,但依据刑法的第67条第1款规则,自首,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该条款着重的是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即由自己施行并应承当刑事职责的罪过。本案赵某虽对事端的进程作了照实交待,但对自己的实在身份,也便是违法主体进行了隐秘,属隐秘情节,掩盖现实真相,作虚伪交待,不管赵某的行为是否属自动投案,因其行为不契合自首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即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所以不该以自首论。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赵某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理由是:
1、构成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归案之前,主意向有关机关或许个人投案的行为。这儿所说的自动投案的时刻能够延伸到司法机关对其施行强制措施之前,本案赵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采纳强制措施前自动报警,并未逃离事端现场,赵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要件之一即自动投案。
2、赵某在初次交待中,虽未照实供述自己的实在身份,但对整个案发进程并未避实就虚,故意隐秘,是作照实交待的。赵某在公安机关作第一份供述时,钱某其时尚在医院进行救治,未能确认其是否构成重伤,也未逝世,所以,赵某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或许说没有有依据能证明其已构成违法。若钱某经抢救并未逝世,其伤情也未构成重伤,那么两者之间就应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赔偿,属民事纠纷,而不该以违法论。
3、赵某的实在身份没有被公安机关把握。赵某在案发第二日知道钱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逝世后,遂不再以别人的身份来妄图蒙混过关,这说明其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或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不再隐秘现实真相,能自动交待没有被公安机关把握的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实在身份,这有利于公安机关敏捷查明案情,也是契合我国刑法关于缔结自首这一准则的立法精力的,不管赵某交待实在身份的动机怎么,都不该影响其在违法后照实供述这一现实的存在。归纳第2、3点,赵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另一必备要件即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
构成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归案之前,主意向有关机关或许个人投案的行为
【案情】
赵某因故被吊销了驾照,一日捡到黄某的一本驾照,即用自己的相片补领了黄某的驾照开出租车。一天,赵某将钱某撞伤,赵某即用自己的电话报警,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初次笔录中其虽对整个案情能照实供述,但隐秘了自己的实在身份。第二天,赵某传闻钱某在医院逝世,遂照实供述了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实在身份。经事端职责确认,赵某应负首要职责。
【不合】
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是,赵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中,未照实供述自己的实在身份,属未照实交待违法现实,尽管其自动报警、投案,但依据刑法的第67条第1款规则,自首,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该条款着重的是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即由自己施行并应承当刑事职责的罪过。本案赵某虽对事端的进程作了照实交待,但对自己的实在身份,也便是违法主体进行了隐秘,属隐秘情节,掩盖现实真相,作虚伪交待,不管赵某的行为是否属自动投案,因其行为不契合自首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即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所以不该以自首论。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赵某的行为应构成自首,理由是:
1、构成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之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归案之前,主意向有关机关或许个人投案的行为。这儿所说的自动投案的时刻能够延伸到司法机关对其施行强制措施之前,本案赵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采纳强制措施前自动报警,并未逃离事端现场,赵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要件之一即自动投案。
2、赵某在初次交待中,虽未照实供述自己的实在身份,但对整个案发进程并未避实就虚,故意隐秘,是作照实交待的。赵某在公安机关作第一份供述时,钱某其时尚在医院进行救治,未能确认其是否构成重伤,也未逝世,所以,赵某的行为没有构成违法,或许说没有有依据能证明其已构成违法。若钱某经抢救并未逝世,其伤情也未构成重伤,那么两者之间就应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赔偿,属民事纠纷,而不该以违法论。
3、赵某的实在身份没有被公安机关把握。赵某在案发第二日知道钱某经抢救无效在医院逝世后,遂不再以别人的身份来妄图蒙混过关,这说明其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或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不再隐秘现实真相,能自动交待没有被公安机关把握的自己不是黄某而是赵某的实在身份,这有利于公安机关敏捷查明案情,也是契合我国刑法关于缔结自首这一准则的立法精力的,不管赵某交待实在身份的动机怎么,都不该影响其在违法后照实供述这一现实的存在。归纳第2、3点,赵某的行为契合自首的另一必备要件即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