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7:13期货交易所办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令
第42号
《期货交易所办理办法》现已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货交易所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办理,清晰期货交易所责任,保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活跃保险开展,依据《期货交易办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办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则建立,不以盈利为意图,施行《期货交易办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则的责任,依照规章和交易规则施行自律办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期货交易所能够采纳会员制或许公司制的安排方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平等比例,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选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排方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施行集中统一的监督办理。
第二章 建立、改变与停止
第六条 建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批阅。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建立期货交易所或许以任何方式安排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建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许“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许近似的称号。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施行《期货交易办理条例》规则的责任外,还应当施行下列责任:
(一) 拟定并施行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施行细则;
(二) 发布市场信息;
(三) 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库房、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事务;
(四) 查办违规行为。
第九条 请求建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请求书;
(二) 规章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运营方案;
(四) 拟参加会员或许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提名人或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委任高档办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