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1:36
在当今社会中,我国检察院在审理完案子后会出具一份具有法令效应的判定书以表公示,关于诈骗罪这类情节严重的刑事案子就更是如此了,那么诈骗罪判定书又是什么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xxx诈骗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X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汉族,初中文化,农人,家住XXXXXX。因涉嫌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XXXX刑事拘留,XXXX年XXX月XXX日被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XXXX履行逮捕。现拘押于XXXX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被告人XX使用捡到的“XXX”身份证,冒用XXX之名,在中XXXX分行火车站支行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折。随后以XXXX之名冒充XXXX,在“我国兰花网”注册“朱氏兰苑” 发布虚伪出售兰花的音讯,采纳收钱不发货的手法,骗得别人现金。
(犯罪现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斌经过其家族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
上述现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且有湖南网络警察办理体系案子受理资料、被害人xxxxxxxx的陈述及付款凭据、蔡斌申通快递详单、被告人蔡斌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的现实骗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并经过其家族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具有悔罪体现,可裁夺从轻处分。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 xxx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xx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诈骗罪判定书”的相关的法令知识。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此类事情,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协助。当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xxx诈骗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X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汉族,初中文化,农人,家住XXXXXX。因涉嫌诈骗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XXXX刑事拘留,XXXX年XXX月XXX日被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XXXX履行逮捕。现拘押于XXXX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被告人XX使用捡到的“XXX”身份证,冒用XXX之名,在中XXXX分行火车站支行开设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折。随后以XXXX之名冒充XXXX,在“我国兰花网”注册“朱氏兰苑” 发布虚伪出售兰花的音讯,采纳收钱不发货的手法,骗得别人现金。
(犯罪现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斌经过其家族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
上述现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且有湖南网络警察办理体系案子受理资料、被害人xxxxxxxx的陈述及付款凭据、蔡斌申通快递详单、被告人蔡斌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的现实骗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并经过其家族退还了被害人的32208元现金,具有悔罪体现,可裁夺从轻处分。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定收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 xxx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xx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诈骗罪判定书”的相关的法令知识。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此类事情,期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协助。当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