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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2:59

广 西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桂民四终字第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居处:广西合浦县西场镇。
法定代表人谢华诚,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宏新,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充均,男,1966年12月21日出世,汉族,居处: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堤街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洪基军,男,1983年3月5日出世,汉族,农人,居处: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25乡民小组。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华德,男,1981年11月18日出世,汉族,农人,居处: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东村委会12乡民小组。
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托付代理人吴世训,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托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简称永鑫公司)、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因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胶葛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5)海事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鑫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宏新、许光玉,上诉人苏充均,上诉人苏充均、洪基军、黄华德的托付代理人吴世训、夏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运营的70.05亩文蛤饲养场坐落合浦县西场镇鲎港江出海口高沙海域。2001年10月至2002年9月,其筹资510000元购买文蛤苗51000公斤投进饲养场。其于2002年9月取得了海域运用证,同意运用期限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9日;同年12月取得了水域滩涂饲养运用证,同意运用期限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2003年度已年审。10月31日,被告开端制糖出产。11月10日,被告开端酒精出产。11月中旬,原告文蛤很多逝世。11月27日晚9时,被告中止酒精出产。
2003年11月25日,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成果:被告35吨锅炉冲灰水排放口所排放的废水混合着酒精废液,排放的污水严峻超支,其间化学需氧量(COD)超越国家污水归纳排放规范中一级规范79.76倍,生化需氧量(BOD)超越国家污水归纳排放规范中一级规范65.67倍。11月27日晚,被告封闭酒精出产车间,11月28日再次监测:压榨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越国家污水归纳排放规范中一级规范1.27倍;螺场生化需氧量5.2mg/L,稍超越了规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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