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0:20【事端处理】交通警察能够拘留当事人的机动车的状况
因搜集根据需求拘留事端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据,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址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的事端车辆除查验、判定外,不得运用。查验、判定完成后五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事端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许经告诉当事人不收取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理。
对无牌证、到达作废规范、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驭人替代驾驭、违法行为没有消除、需求查询或许根据保全等原因不能当即放行的,能够拘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或许未带着行驶证、驾驭证的;
(二)具有运用假造、变造或许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嫌疑的;
(三)未依照规则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许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归于组装或许已到达作废规范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驭人回绝承受罚款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