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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7:04

【网友问题】
一个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获得的独生子女补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获得单位发放离退休薪酬以外奖金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则,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则收取离退休薪酬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类补助、奖金、什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则能够免税的退休薪酬、离休薪酬、离休日子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获得的各类补助、奖金、什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规范后,按“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揭露渠道上未查询到安徽对此问题的规则。以下文件供参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赏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告诉》(京财税[2003]1604号)规则,关于《法令》规则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即独生子女补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独生子女补助,不属于个人的薪酬薪水项目所得,不纳税。关于《法令》规则的“一次性奖赏”和“一次性经济协助”,别离视同市政府颁布的计划生育奖赏和救济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个人获得劳务酬劳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八条规则,个人获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赏金,除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则规范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赏(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获得的一次性奖赏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则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方式奖赏金应并入“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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