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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0:16
1994年发布的《劳作法》中清晰规则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但《劳作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的现象举目皆是,大行其道,严峻损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令查看组《关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施行状况的陈述》发布的数据,我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作合同签定率不到20%,个别经济组织的签定率更低。《劳作法》第10条规则,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第82条第1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这儿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从何时开端核算呢?《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对此作出了清晰,《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别的,《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还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两倍薪酬的付出作出了清晰,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典型事例】周明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向未与周明签定劳作合同,2008年12月31日,周明向公司提出,并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公司另行付出薪酬33000元从2008年2月1日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周明的建议是否契合《劳作合同法》的规则?
【分析】《劳作合同法》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假如不能够在树立劳作联系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能够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的时刻内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1个月的宽限期是法令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指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的第1天开端核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付出二倍薪酬,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端向周明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即用人单位还需付出周明30000元。
【危险提示】招用劳作者时,用人单位尽量做到先签定劳作合同再入职,或最迟在劳作者入职后1个月内签定劳作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越1个月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与劳作者进行洽谈、交流,获得劳作者的体谅,尽早缔结劳作合同,防止用工本钱的添加。
【法令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 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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