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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06
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差异与联络
一、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络
风险驾驭罪是成心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错犯罪,好像两者没有任何联络,其实则否则。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违章驾驭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驾驭、酒后驾车等)和致人死伤或许严重财产损失的损害成果所构成,行为人对实害成果的发作只能持过错的片面心思状况,而关于违章驾驭的片面情绪,则既可能是过错,也可能是成心。如此看来,风险驾驭罪中的醉驾驾驭便归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驭行为,可见,两罪之间存有必定联络。至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作以下剖析:
1、依照大多数人的了解,醉驾构成风险驾驭罪是一种风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成果犯,因而,若醉驾没有形成任何实害成果或许形成的损害成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成果,则依照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
2、若醉驾行为形成的实害成果契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成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成果仅有过错时,此刻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由于此种景象下,呈现的实害成果现已超出了风险驾驭罪的构成要件规模,天然没有其适用的地步,醉驾行为建立风险驾驭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幻想竞合犯,只能从重处分,以交通肇事罪来科罪量刑。
二、风险驾驭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络
风险驾驭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成心犯罪,都为刑法分则第二章中的罪名,损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且性质上同归于风险犯,这使得对他们的区别并非易事。而要精确区别风险驾驭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要弄清楚风险驾驭行为是否归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风险办法”?对此,笔者非常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念,即“以其他风险办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破、投进风险物质适当的办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损害公共安全性质的办法。换言之,只有当醉驾行为形成与放火、爆破等适当的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时,才归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风险办法”。此刻,醉驾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与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幻想竞合犯,从一重罪处分,依照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反之,若醉驾行为仅仅形成一般的损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时,就只能以风险驾驭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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