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0:44
企业改制中员工劳作联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则
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准则,与员工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置换员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员工的劳作联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财物中一次性剥离员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依据员工自己接连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发1个月薪酬的规范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薪酬的3倍。原属劳作合同制员工的,按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发1个月薪酬的规范计提。月薪酬核算规范为员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自己月平均薪酬,如员工自己月平均薪酬低于企业月平均薪酬规范的,则按企业月平均薪酬规范核算,月平均薪酬规范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薪酬规范。
三.按上述第二条剥离员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员工,其员工安置费能够以现金一次性付出;一次性付出有困难的,也可付出不低于20%的首期员工安置费,一起与员工自己签定剩下安置费的分期付出协议,付出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负债。与此一起,员工与原企业的劳作联系主动免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员工依据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并不受原劳作合同期限的约束。改制后企业与员工停止或免除劳作合一起,应一次性付出给员工剩下的安置费。因财物难以变现等原因此不能以现金付出员工安置费的,也可将员工安置费以员工持股或自然人方式入股处理,但拟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员工持股方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财物授权运营公司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肯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员工在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出其安置费后,主动免除与原企业的劳作联系,享用赋闲稳妥救助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员工,企业改制时,如自己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作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施同工同酬。对这部分员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付出给员工自己。
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施专项办理,详细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则实行。对签定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作合同的这部分员工,如因单位原因此不能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员工安置费付出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作法》处理。如自己提出不再实行劳作合同的,则按原劳作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则,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自己不肯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洽谈免除劳作合同的方法付出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越12个月。
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准则,与员工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置换员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员工的劳作联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财物中一次性剥离员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依据员工自己接连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发1个月薪酬的规范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薪酬的3倍。原属劳作合同制员工的,按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发1个月薪酬的规范计提。月薪酬核算规范为员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自己月平均薪酬,如员工自己月平均薪酬低于企业月平均薪酬规范的,则按企业月平均薪酬规范核算,月平均薪酬规范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薪酬规范。
三.按上述第二条剥离员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员工,其员工安置费能够以现金一次性付出;一次性付出有困难的,也可付出不低于20%的首期员工安置费,一起与员工自己签定剩下安置费的分期付出协议,付出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负债。与此一起,员工与原企业的劳作联系主动免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员工依据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并不受原劳作合同期限的约束。改制后企业与员工停止或免除劳作合一起,应一次性付出给员工剩下的安置费。因财物难以变现等原因此不能以现金付出员工安置费的,也可将员工安置费以员工持股或自然人方式入股处理,但拟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员工持股方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财物授权运营公司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肯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员工在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出其安置费后,主动免除与原企业的劳作联系,享用赋闲稳妥救助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员工,企业改制时,如自己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作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施同工同酬。对这部分员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付出给员工自己。
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施专项办理,详细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则实行。对签定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作合同的这部分员工,如因单位原因此不能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员工安置费付出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作法》处理。如自己提出不再实行劳作合同的,则按原劳作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则,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自己不肯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洽谈免除劳作合同的方法付出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越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