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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2:51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5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法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拆迁安顿补偿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拆迁人施行房子拆迁的补偿安顿资金,应当悉数用于房子拆迁的补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拆迁补偿安顿资金施行严厉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布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补偿的方法能够施行钱银补偿,也能够施行房子产权互换。
(一)施行房子产权互换的,仍按《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办理法令》(以下简称《市法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顿若干问题的告诉》(郑政[1995]28号,以下简称《告诉》)的有关规则履行。
(二)施行钱银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市法令》和《告诉》规则的规范洽谈确认。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钱银补偿金额洽谈不成的,由市拆迁办认可的房地产评价安排对被拆迁人的房子进行评价,按评价价补偿,评价费用由拆迁人付出;对评价成果有疑义的,可由疑义方托付市拆迁办认可的另一房地产评价安排进行评价,并由其承当第2次评价费用。两次评价成果在规则差错规模内的,视原评价成果有用,按原评价成果补偿;两次评价成果超越差错规模的,由市拆迁办安排专家组终究裁决,按裁决成果补偿。
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郑州市新的拆迁法令修订同意后或河南省有新规则时中止履行。
郑州市疆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
郑疆土资征〔2004〕第37号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116号文件,郑州市疆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郑州市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的规则,现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顿规范
编号 被征地单位 地类称号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顿补偿费(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万元/公顷)
惠济区 1 长兴路办事处王砦村第三乡民组 乡镇单一
住所用地 0.3615 13.5000 16.2000 -
交通用地 0.2194 13.5000 16.2000 -
合 计 0.5809 - - -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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