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有哪些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5:01
当事人因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力归属问题发作的争议。详细而言,便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一起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建议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处理的土地权属对立。下面和听讼网小编来看看又哪些分类吧。
土地胶葛有哪些特征
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一切权的争议一般发作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团体和团体之间;运用权的争议则是发作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团体和团体之间。也有发作在国家或团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归谁一切、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状况复杂、年代久远、查验难度大以及方针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胶葛的首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限不清;②实地面积与赞同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齐备;④有关补偿、安顿等方法未履行;⑤国家方针体系变化;⑥土地租借、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形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动和地界改动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前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土地胶葛的分类
土地胶葛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通合同的胶葛案子
按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承揽土地流通很少签定书面合同,两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好方法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回收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的土地,就触及口头约好该怎么确认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两边当事人未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其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联系依法不建立或应确认口头约好无效。
笔者以为,按照乡村风俗,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等土地流通方法往往以口头方法约好,且以彼此交给流通物作为两边联系建立的标志。假如两边当事人对最初的口头约好不持异议,且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实际已实践发作,则两边土地流通联系即告建立,只需土地流通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别人利益,其口头约好应当确以为合法有用。
二、土地流通未报存案的胶葛案子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但实践中,因为乡村土地承揽人法令知识相对短缺,加之受乡村习气的影响,乡村承揽土地流通往往未报发包方存案,由此,实践中呈现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通未报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土地流通合同无效的胶葛案子。
笔者以为,存案与赞同或赞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令含义天然不同。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通方法中,除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赞同外,交换、转包和租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赞同,只报存案即可。由此可见,承揽土地流通完全由两边当事人自主决议,存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通处理,起着奉告、挂号和备检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3条、14条的规则,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未经发包方赞同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纳转包、租借、交换等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赞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租借、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判定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撑。
三、土地交换期限约好不明的胶葛案子
在乡村承揽土地流通胶葛中,土地流通未约好期限案子的处理,因其流通的方法不同,详细合同期限的确认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承揽土地采纳转包、租借或代耕方法流通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7条的规则,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其二,承揽土地采纳交换方法流通未约好流通期限的,解说未作相应规则,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处理,即当事人能够随时要求免除合同;有的以为,应按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限确认交换合同的期限,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建议免除交换合同。
处理方法
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平、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理作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令、法规和土地处理规章为根据。从实践出发,尊重前史,面对实践。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土地权属争议案子(以下简称争议案子)的查询和调停作业;对需求依法作出处理决议的,拟定处理定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指定专门机构或许人员担任处理争议案子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作的争议案子,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
前款规则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作的争议案子,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许其直属单位,且触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戎行,且触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经洽谈不能处理的,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恳求,也能够按照本方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则,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查询处理恳求。
第十条恳求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恳求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联系;
(二)有清晰的恳求处理目标、详细的处理恳求和实际根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恳求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恳求书和有关根据资料,并按照被恳求人数提交副本。
恳求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职务;
(二)恳求的事项、实际和理由;
(三)证人的名字、作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恳求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理。托付代理人恳求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对恳求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的恳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则进行检查,并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定见。
以为应当受理的,在决议受理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在接到恳求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根据资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子的处理。
以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议。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办的争议案子,按照本条有关规则检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子不作为争议案子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子;
(二)行政区域鸿沟争议案子;
(三)土地违法案子;
(四)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争议案子;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子。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决议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实际状况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承办人与争议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应当恳求逃避;当事人以为承办人与争议案子有利害联系的,有权恳求该承办人逃避。承办人是否逃避,由受理案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第十七条承办人在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取证。被查询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帮忙,并照实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在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以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查询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能够约请有关部分派人帮忙查询。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两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实际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担任查询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供给有关根据资料。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在查询处理争议案子时,应当检查两边当事人供给的下列根据资料:
(一)人民政府颁布的确认土地权属的凭据;
(二)人民政府或许主管部分赞同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许以其他方法赞同运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两边当事人依法达到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许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许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查验现实,方可作为确认实际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对受理的争议案子,应当在查清实际、辨明权属联系的基础上先行调停,促进当事人以洽谈方法达到协议。调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准则。
第二十四条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法定代表人名字、职务;
(二)争议的首要实际;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印章后收效。
收效的调停书具有法令效能,是土地挂号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调停书收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调停书送达当事人,并一起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
第二十七条调停未达到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处理部分应当及时提出查询处理定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查询处理定见。因状况复杂,在规则时间内不能提出查询处理定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首要担任人赞同,能够恰当延伸。
第二十九条查询处理定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二)争议的实际、理由和要求;
(三)确认的实际和适用的法令、法规等根据;
(四)拟定的处理定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查询处理定见后,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查询处理定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一起,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则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恳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议即发作法令效能。
收效的处理决议是土地挂号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三十四条查询处理争议案子的文书格局,由国土资源部一致拟定。
第三十五条查询处理争议案子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处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方法》一起废止。
处理途径
不同类的土地胶葛依不同途径处理:
土地确权胶葛
土地确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胶葛
土地侵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能够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土地胶葛有哪些特征
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一切权的争议一般发作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团体和团体之间;运用权的争议则是发作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团体和团体之间。也有发作在国家或团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归谁一切、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状况复杂、年代久远、查验难度大以及方针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胶葛的首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限不清;②实地面积与赞同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齐备;④有关补偿、安顿等方法未履行;⑤国家方针体系变化;⑥土地租借、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形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动和地界改动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前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土地胶葛的分类
土地胶葛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通合同的胶葛案子
按照《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承揽土地流通很少签定书面合同,两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好方法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状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回收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的土地,就触及口头约好该怎么确认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两边当事人未依法签定书面合同,其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联系依法不建立或应确认口头约好无效。
笔者以为,按照乡村风俗,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等土地流通方法往往以口头方法约好,且以彼此交给流通物作为两边联系建立的标志。假如两边当事人对最初的口头约好不持异议,且转包、租借、交换或代耕实际已实践发作,则两边土地流通联系即告建立,只需土地流通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别人利益,其口头约好应当确以为合法有用。
二、土地流通未报存案的胶葛案子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7条规则,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但实践中,因为乡村土地承揽人法令知识相对短缺,加之受乡村习气的影响,乡村承揽土地流通往往未报发包方存案,由此,实践中呈现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通未报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土地流通合同无效的胶葛案子。
笔者以为,存案与赞同或赞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令含义天然不同。根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通方法中,除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赞同外,交换、转包和租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赞同,只报存案即可。由此可见,承揽土地流通完全由两边当事人自主决议,存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通处理,起着奉告、挂号和备检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3条、14条的规则,采纳转让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未经发包方赞同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纳转包、租借、交换等方法流通承揽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赞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租借、交换未报存案为由,恳求判定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撑。
三、土地交换期限约好不明的胶葛案子
在乡村承揽土地流通胶葛中,土地流通未约好期限案子的处理,因其流通的方法不同,详细合同期限的确认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承揽土地采纳转包、租借或代耕方法流通未约好流通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7条的规则,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则处理。其二,承揽土地采纳交换方法流通未约好流通期限的,解说未作相应规则,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知道:有的以为,也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则处理,即当事人能够随时要求免除合同;有的以为,应按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限确认交换合同的期限,在乡村土地承揽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建议免除交换合同。
处理方法
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依法、公平、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理作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令、法规和土地处理规章为根据。从实践出发,尊重前史,面对实践。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土地权属争议案子(以下简称争议案子)的查询和调停作业;对需求依法作出处理决议的,拟定处理定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能够指定专门机构或许人员担任处理争议案子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作的争议案子,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
前款规则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作的争议案子,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许其直属单位,且触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戎行,且触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查询处理下列争议案子: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经洽谈不能处理的,能够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恳求,也能够按照本方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则,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查询处理恳求。
第十条恳求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恳求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联系;
(二)有清晰的恳求处理目标、详细的处理恳求和实际根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恳求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恳求书和有关根据资料,并按照被恳求人数提交副本。
恳求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职务;
(二)恳求的事项、实际和理由;
(三)证人的名字、作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恳求土地权属争议的查询处理。托付代理人恳求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写明托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对恳求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的恳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则进行检查,并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定见。
以为应当受理的,在决议受理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将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应当在接到恳求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根据资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子的处理。
以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议。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交办或许有关部分转办的争议案子,按照本条有关规则检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子不作为争议案子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子;
(二)行政区域鸿沟争议案子;
(三)土地违法案子;
(四)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争议案子;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子。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决议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实际状况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承办人与争议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应当恳求逃避;当事人以为承办人与争议案子有利害联系的,有权恳求该承办人逃避。承办人是否逃避,由受理案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决议。
第十七条承办人在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取证。被查询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帮忙,并照实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在查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以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查询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能够约请有关部分派人帮忙查询。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两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实际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担任查询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供给有关根据资料。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在查询处理争议案子时,应当检查两边当事人供给的下列根据资料:
(一)人民政府颁布的确认土地权属的凭据;
(二)人民政府或许主管部分赞同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许以其他方法赞同运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两边当事人依法达到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许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许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供给的根据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查验现实,方可作为确认实际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对受理的争议案子,应当在查清实际、辨明权属联系的基础上先行调停,促进当事人以洽谈方法达到协议。调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准则。
第二十四条调停达到协议的,应当制造调停书。调停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法定代表人名字、职务;
(二)争议的首要实际;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印章后收效。
收效的调停书具有法令效能,是土地挂号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调停书收效之日起15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调停书送达当事人,并一起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
第二十七条调停未达到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处理部分应当及时提出查询处理定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查询处理定见。因状况复杂,在规则时间内不能提出查询处理定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首要担任人赞同,能够恰当延伸。
第二十九条查询处理定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二)争议的实际、理由和要求;
(三)确认的实际和适用的法令、法规等根据;
(四)拟定的处理定论。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查询处理定见后,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查询处理定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一起,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则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恳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议即发作法令效能。
收效的处理决议是土地挂号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查询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三十四条查询处理争议案子的文书格局,由国土资源部一致拟定。
第三十五条查询处理争议案子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处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方法》一起废止。
处理途径
不同类的土地胶葛依不同途径处理:
土地确权胶葛
土地确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议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胶葛
土地侵权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能够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