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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8:57

股票发行审阅委员会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4条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阅委员会暂行办法》建立的法定审阅安排。发审委依法审阅股票发行请求,以投票方法对股票发行请求进行表决,提出审阅定见,证监会依据发审委提出的审阅定见,按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请求。
(1)发审委的组成。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职业自律安排、研究安排和高等院校等引荐,由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认为专职。其间证监会的人员5 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 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 名。每次参与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 名。
(2)发审委经过发审会履行职责。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审阅股票发行请求是否契合揭露发行股票的条件;审阅保荐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物评价安排等证券中介安排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定见书;检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陈述;依法对股票发行请求提出审阅定见。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到会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宣布审阅定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作业程序。发审委经过举行发审会进行审阅作业,每次参与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 名。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举行5 日前,将会议告诉、股票发行请求文件及初审陈述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举行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成果等状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在审阅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作业草稿上填写个人审阅定见,并依据会议评论状况,完善个人审阅定见并在作业草稿上予以记载。发审委会议在充沛评论的基础上,采纳记名投票方法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承受委员的问询。表决中委员能够投赞同票和反对票,赞同票数到达5票为经过,赞同票数未到达5 票为未经过。委员不得放弃。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请求只进行一次审阅。呈现发审委会议审阅定见与表决成果有显着差异或许发审委会议表决成果显失公平状况的,证监会能够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许不予核准的决议。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清晰判别的严重问题,经到会会议的5 名委员赞同,能够对该股票发行请求暂缓表决一次。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请求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阅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阅。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请求表决经往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请求不一致的严重事项,证监会能够提请发审委举行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请求文件从头进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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