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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3:11
控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控制规则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控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能够延长到3年。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控制刑期的上限尽管比拘役长,但由于控制仅仅约束人身自在,而拘役是掠夺人身自在。从性质上讲,控制仍轻于拘役。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则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归于掠夺自在,而控制仅仅约束自在。别的,关于通过同意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答应外出的期间,应计入履行期,但超越答应的时刻不计入履行期;关于未被同意而私行脱离地点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履行期。扣除的履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告诉自己,一起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同意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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