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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2:29
咱们知道,抗辩权是当事人对立对方行使某种权力的权力,合同法中常见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一起实行抗辩权和先实行抗辩权,每种抗辩权的意义和适用状况也是有所差异的。那么一起实行抗辩权和先实行抗辩权的区别是怎么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一起实行抗辩权和先实行抗辩权的区别是怎么的”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起实行抗辩权和先实行抗辩权的区别是怎么的
一、概念不同
1、一起实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则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曾经,有权回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2、先实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要违约,是另一方不实行合同的原因。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实行责任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一起实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初次明确规则了这一抗辩权。先实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实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一起实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一起实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
2、须两边互负的债款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实行债款或未提出实行债款;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或许实行的。
(二)先实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两边当事人互负债款;
2、两个债款须有先后实行次序;
3、先实行一方未实行或其实行不合债的本心。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发生的互负债款,且两边债款有对价联系;
2、当事人两边互负的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实行债款或未按合同约好实行债款;
4、对方当事人应实行的责任是或许实行的。
(二)后实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根据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实行;
3、应领先实行的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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