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7:43
发布部分: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以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寓居、进入本省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公民,都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 第四条 未成年人有依法自我维护的权力。应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抵抗不良影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略。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止、阻止或许向有关部分提出检举、指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担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省、市、县(市、区)、城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辅导、和谐有关部分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护作业。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或许其他部分。 相关法规: 第二章 家庭维护 第七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实行监护职责和法令规定的职责。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帮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教育、维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第八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承受教育的权力,有必要保证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承受职责教育。 适龄未成年人因疾病或许其他特别原因,需求免予入学、推迟入学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分或城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维、杰出的行为和科学的办法教育、影响和管制未成年人,防备和阻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早恋; (二)离家出走、漂泊; (三)旷课、逃学、弃学; (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偷盗; (五)安排、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安排; (六)打架斗殴、带着凶器; (七)毁损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和其他公、私资产; (八)阅览、收听、观看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及进入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场所; (九)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 制止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轻视、优待、损伤、遗弃; (二)溺婴、弃婴; (三)答应或许迫使缔成婚约、换亲、成婚以及与别人同居; (四)迫使停学务工、务农、经商或许外出乞讨; (五)逼迫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六)逼迫崇奉宗教; (七)唆使、怂恿违法犯罪; (八)侵吞未成年人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