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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3:31

代位权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害及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款人现有债款的权力。代位权发作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款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款,且该债款对错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权力;
二是需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款,即债款人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款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款已害及债款人的债款;四是需债款人已拖延实行。
债款人的债款未到期和实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款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款人专为保存债款人权力的行为,如中止时效,能够不受债款人拖延实行的约束。债款人行使代位姑且告诉债款人后,债款人的权力并没有损失,但债款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约束,即在不危害债款人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行使其权力。假使波折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款,则债款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不能因而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力,只能与其他债款人处于平等位置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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