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环境犯罪的现状及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2:21
【摘要】近年来,全球环境急剧恶化,生态灾难不断发作,怎么维护环境、善待天然,人类面对严峻考验。世界各国活跃采纳各种办法来削减环境损坏,改进生态平衡,其顶用世界刑法来规制世界环境损坏行为越来越遭到世界社会注重。但因为刑法较其他部门法愈加本土化,各国刑法理论千差万别,再加之环境维护投入大、周期长,使得世界环境违法研讨反常艰苦。现在世界环境违法研讨现已取的了很大展开,屡次世界刑法学大会以此为主题,作为刑法学中心领域的违法构成,在以往违法构成理论根底上,参加各国新的环境违法研讨效果,开端构成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构成。【关键词】国家环境违法;环境损坏;展开现状;违法构成【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 一、世界环境损坏行为归入世界违法圈的本源 跟着社会的展开,人类改造环境的才能得到了很大提高,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急剧加强,大天然处处留下了人类的痕迹。人类是环境的宠儿,一起,人类在寻求自身展开的过程中,又无情地消灭着其赖以生计的环境。从产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损坏以来,人类就从来没有摆脱过这种为难的局势。正是为了暂缓人类对环境的损坏,维护人类赖以生计的家乡,使得考虑将环境损坏行为归入到违法圈,加大对环境损坏行为的赏罚力度,成为了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环境刑法”的概念开端在各国呈现,并敏捷首要在发达国家上升为刑事立法。现在世界各国都根本上以各种立法形式,完成了环境损坏行为的违法化。我国学者也从环境与刑法之间的辩证联络论说了环境刑法的存在空间。[①] 跟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敞开程度到达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环境损坏活动开端输出,生态灾难频发,环境危机笼罩全球,环境问题成为了一个世界性论题。据世界环境与展开委员会预算,因为环境损坏严峻,全世界每年有600万公顷的旱地变成沙漠,每年有1100多万公顷的森林被毁,世界天然灾害正以每千年增加一倍的速度锐增。而因为环境污染,不只呈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被称为空中死神”的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损坏,并且导致了许多的公害事端的发作,如日本的熊本和新泻水俉病、富山骨痛病、四日烟害案子,英国伦敦的毒雾事情,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情和多诺拉烟雾事情,印度博帕尔的剧毒物外泄事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等等。这些公害事情损害极大,它们不只对天然环境形成了严峻污染,并且还直接或直接地伴跟着许多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产业丢失。日本闻名刑法家藤木英豪建议:应该把公害看作是同杀人和损伤相同严峻的违法行为。”[②] 社会对人本的不断注重,人权内在得到了新的展开,环境权开端进入人权视界。而人权是一种人类相等享有的权力,由世界法令来维护现已在世界各国之间到达了一致。那么环境权也就理应上升为世界法令维护的层面上来。 这样,在面对怎么操控全球环境恶化,冲击世界环境损坏行为的问题时,世界各国不谋而合地挑选了将本质影响规模超出一国的环境违法世界化,世界环境违法应运而生。 二、世界社会治理环境违法的展开现状[③] 1978年在波兰举行的第12届世界刑法学会预备会议上,曾讨论过对环境的刑法维护问题。1979年在德国汉堡举行的第12届世界刑法学大会上又以此为中心议题。而在此之前的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届人类环境会议,发生了《联合国环境宣言》承认了每个人的健康和环境权力。60-70年代日本的汞、镐中毒事情引起了世界关于环境问题的注重,促进了日本和世界各国环境法的展开,其后由世界经济协作与展开安排(OECD)成立了环境委员会,负责处理化学污染问题,世界海洋安排(IMO)作出避免石油污染协议,欧洲议会(CUR)作出使用刑法维护环境”(77(28))和公司损害环境的职责”(88(18))的方案,1990年联合国第8届《预防违法和罪犯处遇大会》作出关于用刑法维护环境的抉择”。这一系列有关环境维护和环境违法的严峻事情,标明晰跟着世界环境状况的恶化,世界社会的环境维护意识正在加强。从1978年至1992年的14年间,世界刑法中关于世界环境违法的现状及展开状况首要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因为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方针、经济展开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世界社会在惩治世界违法方面很难到达和谐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令标准,即使是现已到达的世界公约,假如没有国内法的支撑和照应,其效能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履行。将惩治世界违法的世界刑法标准在国内法中加以规矩和完善,已是燃眉之急。[④]因而,在各种世界性会议的抉择、协议或建方案中,规矩或要求签字国在他们国家的法令中关于违背环境规矩和次序的行为予以处分。例如1972年关于倾倒拉圾的伦敦协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欧洲议会的决方案(77(28)),联合国1990年第8届《预防违法和罪犯处遇大会决方案》等。 2.世界社会关于人类健康和安全环境权力的承认,首要表现在:(1)早在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中就承认了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利益的权力;(2)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即《联合国环境宣言》)声明,人类具有自在、相等和在具有庄严和利益的环境中享用充沛日子的权力,一起也应承当维护和改进当时和子孙日子环境的职责;(3)199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呼吁各成员国政府,各政府或非政府安排,采纳必要办法以保证科学和技能前进的效果用于人类的利益,用于促进对人权和根本自在的遍及尊重;(4)1985年世界环境法专家小组的陈述中强调了对全人类的根本权力逐个满意其健康和利益的最少环境的权力的保证;(5)1989年22国领袖于荷兰的海牙签署的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声明,宣告日子权是人类悉数其他权力的骨干,保证这一权力是世界各国的职责”。 3.损害环境罪被以为是世界违法问题。损害环境罪是否为世界违法,首要由一些闻名的世界刑法学家加以必定,巴西奥尼(Bassiouni)教授以为环境违法具有世界违法的特征。此外麦卡弗雷(Mccaffrey)教授,福莱特兰德(Friedlander)教授和缪勒(Mueller)教授分别从全球的遍及性的环境污染、核废料的污染以及海洋上环境违法的视点进行了证明,但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定见。此外,世界委员会在为1991年联合国大会起草的世界刑法草案中,将严峻地致使天然环境遭到广泛、长时刻、严峻损害的”行为,包含在损害人类和平缓安全的违法”之中。 4.世界刑事制裁。惩罚是违法存在的条件,离开了惩罚,违法将不成其为违法,至少在罪刑法定准则下如此。因而,世界刑事制裁是设置世界环境违法的的重要意图,世界环境违法的操控效果很大程度上决议于刑事制裁的效果。巴西奥尼、缪勒教授建议不只应树立世界性强制安排,并且应树立世界法院,以对世界违法,包含环境违法进行司法统辖。联合国预防违法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也呼吁国家间、区域间和世界上进行司法和谐,战胜不同法令准则以及刑事司法统辖关于刑事制裁的约束,在不同的司法准则之间树立起桥梁。 三、世界环境违法的概念及违法构成 (一)世界环境违法的概念 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世界公约有关世界环境违法的规矩日益丰厚,使用世界刑法来维护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日渐老练。可是世界、国内社会关于世界环境违法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难以一致。现在,世界环境刑法学界中,世界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曾在其《世界刑法典及世界刑事法庭草案》中,为损害世界环境违法下了一个公认地比较威望的界说:一国违背了世界职责,对空气、海洋和河流形成严峻的污染,导致其他国家或另一国家的损坏和损害,或严峻影响了空气、海洋和河流的生计性和洁净性,或损坏了悉数或一部分环境,或严峻损害了海洋和世界水道中的植物群和动物群,以及期望或听任对遭到损害的物种的损坏环境的行为。”[⑤]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世界环境违法进行了讨论。如邵沙平教授以为,世界环境罪是指有意违背世界法维护环境的规矩,严峻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总称。[⑥]甘雨沛、高格先生以为,世界环境违法,是成心形成海洋、世界河流、大陆、空气或外层空间等环境严峻损害的行为。[⑦] 本文根本拥护上述学者的观念,但世界环境违法所触及的环境问题纷歧定有必要是全球性的问题,局部性的问题甚至一国内的问题也能够成为该罪的目标。有的环境违法尽管缺少显着的跨国要素,但它潜在地要挟着整个人类社会如今甚至往后的生计,因而,根据世界必要性理论,应将其视为世界违法。”[⑧]并且,关于其片面方面也有不同观念,应当包含无差错的状况。综上,世界环境违法”可界说为,当事人施行污染损坏环境,本质上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甚至全球的环境形成严峻成果,违背了一国所应承当的世界法职责,依法应承当世界刑法职责的违法行为。 (二)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构成 尽管世界刑法理论上对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构成没有到达一致,但本文以为,明晰地界定一种违法的构成要素,在立法、司法以及学理上关于世界环境违法的研讨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关于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构成,学说许多,推广笼统违法构成学说就是其间之一,其间心内容是:不管在任何状况下,凡违背环境法而使人的生命健康或许多财富形成要挟的行为即构成违法。”[⑨]本文为了叙说便利,仍选用我国传统违法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进行剖析,但为了表现当时学界对我国传统耦合式违法构成的反思与重构思维,抛弃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遵从了先客观后片面的准则,并归入了违法定量要素。 1.违法客体 关于环境违法侵略的客体,刑法理论界观念纷歧,首要有四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侵略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许多物质财富的安全;第二种观念以为,环境违法因违背环境维护职责而侵略公民的人身权、环境权或公私产业的所有权、用益权;第三种观念以为,环境违法侵略的是世界刑法所维护的环境维护和环境办理联络;第四种观念以为,环境违法侵略的是国家、法人、公民的环境权。[⑩]我国1997年刑法将环境违法安排在损坏社会办理次序罪一章,将环境违法所侵略的客体视为环境维护和环境办理联络,即第三种观念。此种立法形式存在许多缺点:一是,形成我国刑法典系统紊乱,环境违法没有独立成章,且涣散于不同章节,不利于发挥刑法的环境维护效果;二是,形成了刑法维护要点的误差,环境违法维护的应是环境生态和人类生计,而不是所谓的环境办理次序;三是,跟着法定犯年代的到来,行政刑法必然会成为刑法的主体部分,环境违法应归入隶属立法。 本文附和第四种观念,这一观念也己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同。尤其是跟着21世纪环境年代的到来,生态主义法令观日趋昌盛,本来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法哲学观渐渐演变成以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为中心。将环境权作为世界刑事法令维护的客体,契合生态主义法哲学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寻求。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维护愈加引起人们注重的今日,使用世界刑法来维护环境权必将为世界社会广泛承受,而用世界刑事手法维护环境权的规模将越来越广。并且,从根本上说,环境违法是对人类生计和社会持久展开条件的损害。 2.违法客观方面 世界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背世界刑法的制止性规矩,严峻损坏人类生态环境并应承当世界刑事职责的损害行为。这其间,根据行为方法的不同,损害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根据行为的手法的不同,损害行为可分为损坏天然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若对损害行为进行详细分类的话,大致包含如下几大类:水污染行为、大气污染行为、海洋污染行为、土地污染行为、噪声污染行为、不合法处理风险废物行为、违背防治污染职责行为、转嫁污染行为等。[11] 世界环境违法的既遂构成,是指世界环境违法行为是以成果犯仍是风险犯构成违法既遂. 风险犯,系指行为人对法令所维护的客体或利益形成直接的、或许导致严峻的损害成果发作的作为或不作为。环境刑法中的风险犯是指行为人施行了环境污染和损坏行为,对环境、产业形成了直接损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要挟,并或许形成更严峻的成果。由子损害环境的行为与其损害成果之间,较之其他违法行为与其成果的发作,外表联络不甚亲近,需求时刻较长,加之严峻损害环境的行为一旦发生损害成果,则会对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发生巨大的非经济价值所能衡量的丢失,因而,各国环境刑法规矩,不只需对污染和损坏环境并已形成了严峻成果的行为进行制裁,还应制裁那些孕育着风险的行为。如日本《公害罪处治法》第2条规矩:因为企业的事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对公众生命和健康形成风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又如原西德1976年经过的《水法》第39条规矩:污染水源对别人健康或生命形成风险或损害的,处5年以下拘禁或罚金。”[12]加大环境违法风险犯的惩办力度,值得我国环境刑法”学习,我国刑法对环境违法的规矩多以形成巨大的人身、产业丢失作为构罪要件,这很显着是异化了环境刑法”应当维护的客体——环境权,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新式的公民权力,具有可持续展开性,不能为当时的眼前利益所替代。 世界环境违法的因果联络判别是环境违法的一个遍及存在的问题,而非是世界环境违法独有的。因为环境违法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效果机理决议了这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络,不像其他违法那样显着明晰。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是经过绵长的物理化学反应来完成的,损害成果或许在损害行为发作后好久呈现,或在与损害行为发作地很悠远的区域呈现,或这种损害自身就十分难以发现;此外,因为技能条件的约束,许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是无法查验的。所以,相对因果联络理论是在环境违法领域占干流的,世界环境违法也是如此。 3.违法主体 在国内刑法上,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安排构成环境违法的违法主表现已到达一致。在世界刑法上,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主体包含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安排也无太大争议,但关于国家能否成为世界环境违法的违法主体,成为了争辩焦点。[13] 关于国家的刑事职责,传统世界法以为,国家在世界上不负刑事职责,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所作的国家行为,个人也不负刑事职责,因为他们的行为一般被以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14]但是,世界实践标明,传统世界法关于国家不负刑事职责,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职责的观念现已过期。特别是阅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战争罪犯的呈现,使世界法学者从头投入到战犯承当的刑事职责是国家职责仍是个人职责的争辩中。终究确立了作为笼统实体的国家应负世界刑事职责。刑事制裁尽管不或许详细施之于犯有世界罪行的国家,但可施之于从事侵略战争,指挥若定的国家领导人以及从事实践行为的其他负责人。而对这些人施行惩罚,就可视为国家因其国家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职责。 跟着世界刑法立法和世界环境违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将国家归入世界环境违法的主体领域契合当时世界社会环保作业的需求。首要,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将国家确定为世界环境违法的主体,契合世界社会惩治环境违法的潮流,必将有利于全球环保作业的展开和前进,也能够起到促进各国对他国环境权的尊重效果。其次,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不是肯定的,跟着各国纷繁参加各种世界安排,活跃展开对外沟通与协作,每个国家让渡一部分主权于世界社会,利于互信双赢。这样,当一国作出损害世界环境的行为,其成为世界刑事职责主体也就天经地义了。在此,世界社会己有将国家作为世界环境违法主体的判例,如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 在当时,国家承当违背世界环境职责的刑事职责也是有世界法令根据的,如根据1979年世界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职责的条文草案》第19条第3款,规矩了大规模损坏环境的行为是引起国家刑事职责的景象之一。但应当清晰并强调指出的是,国家的环境刑事职责是附加于违背世界环境法、世界环境维护的公约或公约,而为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个人及未经授权的国家官员所背负的世界刑事职责之上的,因而,国家在承当世界刑事职责的一起,并不排挤上列单位和个人应背负的世界刑事职责。[15] 4.违法片面方面 片面成心和差错是违法构成的必备要件,这现已得到公认,但因为环境违法的特殊性,加之现在全球面对环境危机的状况下,为了补偿环境损害,震慑环境违法,关于在环境违法中是否引进无差错职责,即是否能够施行严厉职责准则,引起了争议。我国学者,特别是老一辈刑法学者多以为,违法有必要要求具有片面差错,环境违法也不破例,并且,环境损害的补偿纷歧定要适用刑法。[16] 所谓无差错职责”,是指行为人只需施行了法令所制止的某种行为,或形成了法令制止的某种成果,即使其片面上没有差错,也应对此承当刑事职责。在这种状况下,因为法令不要求证明其行为与实际或潜在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络,因而因果联络的推定也就没有任何含义。当时,在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中,正越来越多地选用该种职责式。如美国《废料法》规矩:只需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任何废料倾入江河或港口,则不管其片面上有无差错,均构成违法。又如,新加坡《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矩:任何未按规矩带着有关油记录簿的船只,其船主、船长或船只代理人都应对此行为负罪责,偿付5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金。之所以要这样规矩,按西方刑法学者的观念,首要是因为从实践看,证明这些罪的片面罪行要比证明违法自身愈加困难”,在这种状况下,如仍遵循无罪行即无违法”这一传统刑法准则,就会使罪犯逃脱法令制裁,不刊于维护公共利益。[17] 5.定量要素 世界各国的违法概念和违法构成理论不尽相同,其间重要的一点就是违法定量要素。一些国家选用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违法定量形式,一类行为中构成违法的仅仅是到达必定社会损害程度的部分严峻行为;另一些国家选用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违法定量形式,以类”来规矩违法行为,而不触及量”的要素。 这样环境违法的立法司法状况也就不尽相同,适用单一刑事处分的国家,立法不触及违法定量要素的问题,将悉数损害环境的行为规矩为违法;适用刑事和行政处分结合制的国家,立法定性的一起进行定量,只将严峻的损害环境的行为规矩为违法。作为一种世界违法的世界环境违法,因为其职责主体的特殊性,以及职责追查机制的困难性,使得世界环境违法的规矩有必要要具有必定的操作性,不然仅仅一纸空文。一起,一般程度的环境损害行为是无法到达对世界环境的损坏程度的,这样也就失去了运用世界刑法进行规制的根底,便不用上升为世界违法,一国之内的法令足以标准。因而,世界环境违法关于那种损害程度有轻重之分的环境损害行为,应当参加违法量的要素的规矩。并且当时的世界实践中对世界环境违法的规矩也是如此,如世界委员会在为1991年联合国大会起草的世界刑法草案中,将严峻地致使天然环境遭到广泛、长时刻、严峻损害的”行为,包含在损害人类和平缓安全的违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