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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6:04

发布部分: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市税三[1989]796号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和国家税务局、铁道部094号联合告诉的规则,结合本市状况,现就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含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单位)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清晰如下: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及其所辖各货运车站,铁路货运凭据汇总交纳印花税问题。(一)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货运车站为核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北京铁路分局为代扣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铁路部分本身货运凭据汇总交纳手续,亦由北京铁路分局一致处理。(二)鉴于现在以运单汇总交税存在必定困难,现确认铁路货运的应税凭据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陈述联,作为核算汇总交纳和代扣汇总交纳的原始凭据;邮寄方的报销联,作为交纳印花税的完税凭据。(三)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一起,按运费的万分之五代扣邮寄方应纳的印花税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税款也按此数由北京铁路分局会集,连同代扣邮寄方应交税款同时汇总向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交纳。印花税税额缺乏一角的免税,超越一角的核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四)北京铁路分局填开的应汇缴印花税的货运凭据,因事务特殊性,不方便按序号装订成册,可暂以铁路分局会集的各站代扣税款清单,为查看核实的依据。并依据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核定的交税期限,按代扣汇总交纳印花税的税额填开缴款书交纳。铁路部分本身货运凭据应纳印花税应另行填开缴款书汇总交纳。(五)汇总交纳和代扣汇总交纳的税款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北京铁路分局和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商定。(六)因为半途改变运送,所收运费需求多退少补的,不再处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七)汇总交纳和代扣汇总交纳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则处理。(八)托付铁路运送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则承受铁路货运部分代扣税款的处理和监督。(九)税务部分应依据代扣汇总交交税款的金额交给铁路分局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按规则提退交给,铁路分局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关于铁路分局获得的上述手续费免征运营税,用于付出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十)军事运送、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送、路料运送、工程监管线运送等凭据的印花税征收方法另文规则。(十一)以上规则自1989年10月1日起履行。二、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一)对履行铁道部经济承揽计划的铁路运送、工业、供销、修建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运营账簿,在1990年12月31日曾经暂缓交纳印花税。(二)对履行铁道部经济承揽计划的上述单位之间签定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曾经免贴印花。(三)对履行铁道部经济承揽计划的单位从1989年1月1日以来,和铁路体系以外的单位以及不履行铁道部经济承揽计划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定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依照规则交纳印花税。(四)履行铁道部经济承揽计划的单位秉承的权力答应证照,均应依照规则交纳印花税。(五)上述(一)、(二)、(三)条所列各项,在1989年1月1日曾经签定的应纳印花税凭据,已交纳印花税的,不再处理退税手续。三、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对比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则交纳印花税。即:对无运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运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运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运营事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施自收自支准则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别离按规则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秉承的其他应交税凭据,应按本告诉第二部分第(二)、(三)、(四)条征免印花税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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