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2:41
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建议精力危害补偿
作者:丁红
【案情】
2011年5月,向某(男)与范某(女)经过网络相识谈婚;2012年2月12日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并同居日子,11月17日生育一男孩。成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性丁某的联系过于含糊,所以置疑小孩非自己亲生。2013年6月12日,向某瞒着范某到某判定组织做亲子判定,判定结论标明小孩与向某无血缘联系。7月9日,向某向法院申述,恳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补偿精力损失费3万元。
【不合】
在范某是否应向向某补偿精力损失费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应当补偿精力损失费。范某跟别人发作性联系并怀孕在与向某成婚之前,男女之间还没有发生夫妻间彼此忠实的法令职责,因此范某不存在违背夫妻忠实职责的问题,其行为属品德调整而不合法令调整。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补偿精力损失费。范某在成婚之后,未照实向向某奉告自己在成婚之前的性经历并有怀孕的或许,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职责,然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范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向某形成精力危害。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关于离婚“危害补偿”的法令规则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重婚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危害补偿”,包含物质损失补偿和精力损失补偿;触及精力危害补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简称“侵权解说”)的有关规则;(3)《侵权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自然人因品格权力遭受不合法危害,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背社会公德而危害其别品格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看,其间并未将女方在婚前与其他异性有性行为且已怀孕作为男方离婚时提出危害补偿的法定景象,但范某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在客观上会对向某的品格发生危害,法令规则与现实状况相对立。笔者以为,要处理这个对立,仍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能够将本案的范某作为恳求危害补偿的目标,即人民法院对向某提出的精力危害补偿诉讼恳求应当受理。
2、范某的行为存在显着差错
范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法令规则暂时不管,但所带来的不利于向某的民事法令结果是必定的,如为成婚花费了很多资产、掠夺自己与范某作为法定夫妻一起享有的专注的生育权、为别人无偿承当抚育小孩职责等,在乡土社会环境里,这些结果不免不给向某带来精力危害,危害结果与范某的差错行为存在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故范某应当补偿向某的精力损失费。
3、关于精力危害补偿数额
可按照《解说》的第十条规则,即依据范某的差错程度、侵权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等归纳要素,在判定离婚时一起责令范某付出向某一定数额的精力危害补偿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职责编辑:牟菲菲
作者:丁红
【案情】
2011年5月,向某(男)与范某(女)经过网络相识谈婚;2012年2月12日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并同居日子,11月17日生育一男孩。成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性丁某的联系过于含糊,所以置疑小孩非自己亲生。2013年6月12日,向某瞒着范某到某判定组织做亲子判定,判定结论标明小孩与向某无血缘联系。7月9日,向某向法院申述,恳求与范某离婚并要求其补偿精力损失费3万元。
【不合】
在范某是否应向向某补偿精力损失费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不应当补偿精力损失费。范某跟别人发作性联系并怀孕在与向某成婚之前,男女之间还没有发生夫妻间彼此忠实的法令职责,因此范某不存在违背夫妻忠实职责的问题,其行为属品德调整而不合法令调整。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补偿精力损失费。范某在成婚之后,未照实向向某奉告自己在成婚之前的性经历并有怀孕的或许,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职责,然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范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向某形成精力危害。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1、关于离婚“危害补偿”的法令规则
(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重婚的、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优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危害补偿”,包含物质损失补偿和精力损失补偿;触及精力危害补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简称“侵权解说”)的有关规则;(3)《侵权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自然人因品格权力遭受不合法危害,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补偿精力危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背社会公德而危害其别品格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看,其间并未将女方在婚前与其他异性有性行为且已怀孕作为男方离婚时提出危害补偿的法定景象,但范某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在客观上会对向某的品格发生危害,法令规则与现实状况相对立。笔者以为,要处理这个对立,仍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能够将本案的范某作为恳求危害补偿的目标,即人民法院对向某提出的精力危害补偿诉讼恳求应当受理。
2、范某的行为存在显着差错
范某的行为是否违背法令规则暂时不管,但所带来的不利于向某的民事法令结果是必定的,如为成婚花费了很多资产、掠夺自己与范某作为法定夫妻一起享有的专注的生育权、为别人无偿承当抚育小孩职责等,在乡土社会环境里,这些结果不免不给向某带来精力危害,危害结果与范某的差错行为存在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故范某应当补偿向某的精力损失费。
3、关于精力危害补偿数额
可按照《解说》的第十条规则,即依据范某的差错程度、侵权结果、承当职责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等归纳要素,在判定离婚时一起责令范某付出向某一定数额的精力危害补偿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职责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