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4:55
贿赂罪,信任咱们一定都了解。贿赂不管是在古代仍是现在,都是严峻违法的。贿赂是不对的,我国关于贿赂一向都是严厉打击的。那么介绍贿赂罪呢?今日咱们就来讲讲介绍贿赂罪辩解词怎样写。以下请阅读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范文资料。。。
一、介绍贿赂罪辩解词范文
介绍贿赂罪的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则,威迪律师业务所承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托付 ,指使我担任刘某某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经过仔细查阅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资料、参与今日的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深化全面的知道和了解。现在,我本着尊重现实和法令并保护被告人刘某某合法权益的准则,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我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不建立。故我对被告人刘某某作无罪辩解。
所谓介绍贿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2条之规则,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纳贿人和作为纳贿目标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交流和促进,促进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情节严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办理活动和公事行为的不行收购性或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
(二) 客观要件是在纳贿人与纳贿人之间进行了交流、促进,使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
(三) 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 片面要件为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促进的是纳贿、纳贿行为而有意为之,成心促进贿赂买卖,一般具有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先后两次给过刘某(纳贿人)2万元和1.2万元,合计3.2万元。但无论是“2万元”仍是“1.2万元”,均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理由分述如下:
1、关于“2万元”的定性。现实是,2005年5月29日,以黄某某、叶某某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定“承揽合同”后,刘某以出差为由,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索要2万元,刘某某随即与黄某某、叶某某协商一致,便与黄某某一道在毕节洪山宾馆门口给了刘某2万元。这一现实有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的供述相印证:黄某某证明,(签了合同)大约一二天后,刘某某打电话给咱们说刘某书记要出差旅行,叫我和叶某某先拿2万块钱给刘某某(见查看二卷41-42页)。叶某某证明,咱们与某镇政府签定合同没过几天,我和黄某某住在洪山宾馆,刘某某来找我和黄某某,通知咱们刘某书记出差要2万元钱,我和黄某某商议后就拿了2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就打电话叫他来洪山宾馆拿钱,他就开了一辆车来洪山宾馆,黄某某就和刘某某下楼去把钱拿给刘某,怎样拿的钱我就没看见了(见查看二卷60页)。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签了协议后,在洪山宾馆门口,刘某某从黄某某、叶某某处拿了2万元现金给我,是晚上拿的,其时我是开车到洪山宾馆门口,我在车里刘某某拿给我的钱是2万元(3-4页)。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要出差,能不能处理2万元的费用,我将刘某的意思通知黄某某、叶某某,他们两人都说没问题,黄某某其时拿了2万元钱给我,我就下楼打电话给刘某叫他来拿钱,我到洪山宾馆门口树子脚遇到刘某,他是开一辆贵阳车牌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车号记不清了。我见到刘某后就把钱拿给刘某,我拿钱给刘某时黄某某也是在场的,刘某得钱后说声谢谢就开车走了(见查看二卷第21页)。以上依据已构成依据锁链,足以证明刘某以出差为由,打电话向被告人刘某某和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索贿的现实建立。对此,侦办机关某查看院反渎局已依法查明并清晰确定:“合同签定后的一天,刘某以要出差为名,由刘某某找黄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贰万元(见查看一卷第5页某市检反渎移诉[2008]01号起诉定见书 第2页第10-11行和查看三卷第2页倒数第1-3页)。”
因此,刘某的行为依法应当确定为索贿,而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因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片面成心,不构成纳贿罪,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2、关于1.2万元的定性。现实是,被告人刘某某因与黄某某、叶某某合伙扯皮,后经冷某某从中和谐,由黄某某一次付出4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退股不再合伙承揽某锌制品厂。刘某某得到这4万元后,扣除自己为合伙业务开销的1.6万元费用,还剩下2.4万元。因刘某索要过10%的干股,就分给刘某1.2万元。黄某某拿这4万元给刘某某时,是根据免除“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民事合伙法令关系”,而非根据“纳贿纳贿”之意图。故被告人刘某某给纳贿人刘某1.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3、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合伙人身份。庭审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劳务出资方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公民能够用以“劳务”方式出资)与黄某某、叶某某一同承揽某锌制品厂,成为老板(合伙人)之一,并实践履行了合伙责任。证明这一现实的依据有刘某某亲笔书写的“协议草稿”,证人黄某某、黄启云、谭太志、杨守飞、朱永芳的证言。
也正是根据合伙人的身份,被告人刘某某才在与黄某某、叶某某扯皮拆伙时得了4万元(含刘某某开销费用1.6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不合法所得2.8万元无现实和法令依据。
4、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与纳贿人刘某某知道这一行为的点评。
从片面上说,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知道的意图是承揽某锌制品厂,并非介绍纳贿纳贿。
从客观上说,刘某某在黄某某、叶某某与纳贿人刘某之间只施行了关于某锌制品厂承揽事宜的和谐、交流、促进行为,并未在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之间进行过交流、促进,使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的行为,即没有为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之间的纳贿纳贿“穿针引线”。
从行为结果上说,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承揽某镇七星锌厂,并未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黄某某承揽前,该厂的年承揽费仅为6万元,而承揽给黄某某是年承揽费30万元且每年递加6万元。6万元与30万元之间的悬殊,清楚明了。至20xx年元月,承揽费有所减免,但条件是国家取消了土法炼锌,形成质料紧缺,出产无法进行,呈现了严重形式改变,且减免承揽费的现实发生在刘某某与黄某某、叶某某扯皮退伙之后,与刘某某毫无瓜葛。这一现实有“出产承揽合同”、某镇政府的会议纪要、证人张某(原某镇镇长)、黄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印证。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因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能确定为介绍贿赂。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判定宣告其无罪。
辩解人:xx律师业务所律师 高xx
20xx年xx月xx日
贿赂是犯法的,介绍贿赂同样是犯法的。为人者当顶天立地,为官者当清正廉直。贿赂和介绍贿赂都是不对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您进行在线法令咨询,咱们有专业律师为您回答。
一、介绍贿赂罪辩解词范文
介绍贿赂罪的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刘某某介绍贿赂一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则,威迪律师业务所承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托付 ,指使我担任刘某某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经过仔细查阅公诉机关供给的依据资料、参与今日的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案情有了深化全面的知道和了解。现在,我本着尊重现实和法令并保护被告人刘某某合法权益的准则,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我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的罪名不建立。故我对被告人刘某某作无罪辩解。
所谓介绍贿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2条之规则,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纳贿人和作为纳贿目标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交流和促进,促进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情节严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办理活动和公事行为的不行收购性或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
(二) 客观要件是在纳贿人与纳贿人之间进行了交流、促进,使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
(三) 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 片面要件为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促进的是纳贿、纳贿行为而有意为之,成心促进贿赂买卖,一般具有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先后两次给过刘某(纳贿人)2万元和1.2万元,合计3.2万元。但无论是“2万元”仍是“1.2万元”,均不构成介绍贿赂罪。理由分述如下:
1、关于“2万元”的定性。现实是,2005年5月29日,以黄某某、叶某某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定“承揽合同”后,刘某以出差为由,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索要2万元,刘某某随即与黄某某、叶某某协商一致,便与黄某某一道在毕节洪山宾馆门口给了刘某2万元。这一现实有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的供述相印证:黄某某证明,(签了合同)大约一二天后,刘某某打电话给咱们说刘某书记要出差旅行,叫我和叶某某先拿2万块钱给刘某某(见查看二卷41-42页)。叶某某证明,咱们与某镇政府签定合同没过几天,我和黄某某住在洪山宾馆,刘某某来找我和黄某某,通知咱们刘某书记出差要2万元钱,我和黄某某商议后就拿了2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就打电话叫他来洪山宾馆拿钱,他就开了一辆车来洪山宾馆,黄某某就和刘某某下楼去把钱拿给刘某,怎样拿的钱我就没看见了(见查看二卷60页)。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签了协议后,在洪山宾馆门口,刘某某从黄某某、叶某某处拿了2万元现金给我,是晚上拿的,其时我是开车到洪山宾馆门口,我在车里刘某某拿给我的钱是2万元(3-4页)。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要出差,能不能处理2万元的费用,我将刘某的意思通知黄某某、叶某某,他们两人都说没问题,黄某某其时拿了2万元钱给我,我就下楼打电话给刘某叫他来拿钱,我到洪山宾馆门口树子脚遇到刘某,他是开一辆贵阳车牌的2000型桑塔纳轿车,车号记不清了。我见到刘某后就把钱拿给刘某,我拿钱给刘某时黄某某也是在场的,刘某得钱后说声谢谢就开车走了(见查看二卷第21页)。以上依据已构成依据锁链,足以证明刘某以出差为由,打电话向被告人刘某某和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索贿的现实建立。对此,侦办机关某查看院反渎局已依法查明并清晰确定:“合同签定后的一天,刘某以要出差为名,由刘某某找黄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贰万元(见查看一卷第5页某市检反渎移诉[2008]01号起诉定见书 第2页第10-11行和查看三卷第2页倒数第1-3页)。”
因此,刘某的行为依法应当确定为索贿,而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因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片面成心,不构成纳贿罪,也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2、关于1.2万元的定性。现实是,被告人刘某某因与黄某某、叶某某合伙扯皮,后经冷某某从中和谐,由黄某某一次付出4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退股不再合伙承揽某锌制品厂。刘某某得到这4万元后,扣除自己为合伙业务开销的1.6万元费用,还剩下2.4万元。因刘某索要过10%的干股,就分给刘某1.2万元。黄某某拿这4万元给刘某某时,是根据免除“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民事合伙法令关系”,而非根据“纳贿纳贿”之意图。故被告人刘某某给纳贿人刘某1.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3、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合伙人身份。庭审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劳务出资方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公民能够用以“劳务”方式出资)与黄某某、叶某某一同承揽某锌制品厂,成为老板(合伙人)之一,并实践履行了合伙责任。证明这一现实的依据有刘某某亲笔书写的“协议草稿”,证人黄某某、黄启云、谭太志、杨守飞、朱永芳的证言。
也正是根据合伙人的身份,被告人刘某某才在与黄某某、叶某某扯皮拆伙时得了4万元(含刘某某开销费用1.6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不合法所得2.8万元无现实和法令依据。
4、关于对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与纳贿人刘某某知道这一行为的点评。
从片面上说,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知道的意图是承揽某锌制品厂,并非介绍纳贿纳贿。
从客观上说,刘某某在黄某某、叶某某与纳贿人刘某之间只施行了关于某锌制品厂承揽事宜的和谐、交流、促进行为,并未在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之间进行过交流、促进,使纳贿与纳贿得以完成的行为,即没有为黄某某、叶某某与刘某之间的纳贿纳贿“穿针引线”。
从行为结果上说,被告人刘某某介绍黄某某、叶某某承揽某镇七星锌厂,并未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黄某某承揽前,该厂的年承揽费仅为6万元,而承揽给黄某某是年承揽费30万元且每年递加6万元。6万元与30万元之间的悬殊,清楚明了。至20xx年元月,承揽费有所减免,但条件是国家取消了土法炼锌,形成质料紧缺,出产无法进行,呈现了严重形式改变,且减免承揽费的现实发生在刘某某与黄某某、叶某某扯皮退伙之后,与刘某某毫无瓜葛。这一现实有“出产承揽合同”、某镇政府的会议纪要、证人张某(原某镇镇长)、黄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予以印证。
因此,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因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能确定为介绍贿赂。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依法应判定宣告其无罪。
辩解人:xx律师业务所律师 高xx
20xx年xx月xx日
贿赂是犯法的,介绍贿赂同样是犯法的。为人者当顶天立地,为官者当清正廉直。贿赂和介绍贿赂都是不对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您进行在线法令咨询,咱们有专业律师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