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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3:56
现在不管是商业方面的协作仍是劳作联系确实定都会签合同,合同才能够维护咱们的利益,由于口说无凭,假如签了合同还毁约那么能够要求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依据该条规则,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行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令没有清晰的限制性规则,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两边自愿商定。但依据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两边约好的违约金低于违约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两边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违约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则的定金是违约好金,它与违约金在意图、性质、功用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不然,不只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职责,而且职责后果与违约所实践形成的丢失比较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好了违约金又约好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答应而且只能由守约方挑选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职责方式,而不能两者都一起挑选适用。
关于补偿丢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没有加以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已然《合同法》清晰规则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便是预订的丢失补偿金,因而补偿丢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念以为,补偿丢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可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该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妥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越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
1.定金罚则与补偿丢失是不同的职责方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赏罚功用,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践形成丢失为条件,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独立于补偿丢失职责予以适用。
2.定金罚则与补偿丢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补偿丢失以彻底补偿为准则,当两种职责方式并用时,或许呈现定金担保利益和丢失补偿金之和超越守约方实践丢失的景象,依照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
3.违约金并非预订的丢失补偿金,由于预订的丢失补偿金有必要是以丢失的实践发生为条件,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必定违约行为发生为条件,因而《合同法》规则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补偿丢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定论。
4.假如当事人挑选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丢失时,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要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假如当事人挑选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补偿丢失时,依照前述两者不能够并用的观念,当事人的丢失将得不到救助。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维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正准则。当然,为有用完成定金的担保功用,定金罚则与补偿丢失并用时,应首要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补偿当事人丢失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合同的约好和当事人的恳求判令违约方再补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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