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7:07
【案情】
男人胡某于1983年8月与王某挂号成婚,1997年11月胡某在未与王某处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沈某挂号成婚。2003年4月,王某得知胡某在外还有婚姻关系,向胡某提出离婚,在胡某给予王某补偿后,王某表明不申述胡某重婚行为,二人协议离婚。2013年12月,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
【不合】
本案在审理时关于胡某及沈某婚姻的效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胡某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景象下与沈某挂号成婚,系重婚,该婚姻挂号无效,法院应依法承认两边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胡某与沈某系重婚,该婚姻挂号无效。可是,2003年4月王某与胡某离婚,此刻无效事由现已消失,法院应以有用婚姻处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能。《婚姻法》详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3、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成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法》一起规则:“无效或可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订立时并不契合婚姻挂号的条件,可是跟着时刻的推移,婚姻订立的条件转而成果。如未达法定成婚年龄的到达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疾病而婚后治好的,此刻僵硬的适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以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安稳和社会的调和。因而,《婚姻法》及其解说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可是,至于何种景象能够成为无效婚姻消失的景象,现行法却没有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鉴于婚姻挂号存在私权自在与公权公示的两层性质,无效婚姻事由消失应当区别对待,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严峻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即便无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许该婚姻的效能,如重婚等;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仅仅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等,违法程度不是很严峻,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应当尊重和维护缔成婚姻者的自在选择权,制止缔成婚姻者反言而建议婚姻无效。
因而,婚姻法解说中无效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撑的景象,不该包含重婚事由消失的景象,由于重婚是严峻违背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即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为无效婚姻的消失景象。结合本案,尽管胡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现已与王某处理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从前重婚过,并且与沈某成婚时并没有与王某离婚,因而胡某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无效事由的消失而有用化。
男人胡某于1983年8月与王某挂号成婚,1997年11月胡某在未与王某处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沈某挂号成婚。2003年4月,王某得知胡某在外还有婚姻关系,向胡某提出离婚,在胡某给予王某补偿后,王某表明不申述胡某重婚行为,二人协议离婚。2013年12月,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
【不合】
本案在审理时关于胡某及沈某婚姻的效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胡某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景象下与沈某挂号成婚,系重婚,该婚姻挂号无效,法院应依法承认两边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胡某与沈某系重婚,该婚姻挂号无效。可是,2003年4月王某与胡某离婚,此刻无效事由现已消失,法院应以有用婚姻处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两边不具法定成婚条件或没有实行法定成婚程序而订立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能。《婚姻法》详细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3、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成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法》一起规则:“无效或可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姻订立时并不契合婚姻挂号的条件,可是跟着时刻的推移,婚姻订立的条件转而成果。如未达法定成婚年龄的到达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该当成婚疾病而婚后治好的,此刻僵硬的适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则,以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安稳和社会的调和。因而,《婚姻法》及其解说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可是,至于何种景象能够成为无效婚姻消失的景象,现行法却没有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鉴于婚姻挂号存在私权自在与公权公示的两层性质,无效婚姻事由消失应当区别对待,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严峻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即便无效事由消失,法院也不能默许该婚姻的效能,如重婚等;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仅仅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等,违法程度不是很严峻,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应当尊重和维护缔成婚姻者的自在选择权,制止缔成婚姻者反言而建议婚姻无效。
因而,婚姻法解说中无效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宣告婚姻不予支撑的景象,不该包含重婚事由消失的景象,由于重婚是严峻违背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即便重婚事由消失也不能成为无效婚姻的消失景象。结合本案,尽管胡某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现已与王某处理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从前重婚过,并且与沈某成婚时并没有与王某离婚,因而胡某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因无效事由的消失而有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