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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规定权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1:22
设定权和规则权是两种不同的立法权。所谓设定权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制新的行为标准的权利,是从“无”到“有”。规则权是指现有的法的标准详细化的权利,不创制新的行为标准,是从“粗”到“细”。设定权和规则权都归于广义的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主体呈多元化,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等都有必定的立法权。但它们的立法权限不同,立法的意图也不同,有的是创制性的立法,有的是履行性的立法。创制性的立法是立法主体为了添补法令或许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立法;履行性的立法是为了履行某个特定的法令或许法规的规则而进行的立法,是对法令或许法规的详细化。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则,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机关的立法,它们都需求上位法作为“根据”,是为施行上位法而拟定的施行性的标准性文件。当地性法规尽管不需求上位法作为“根据”,只需不与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就能够,但实践中当地性法规仍是以施行法令、行政法规为主。
因而,能够说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和规章首要是为了确保宪法和法令的施行而拟定的,从性质上讲,首要是履行性的立法。但实际状况是,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使命重,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一是发展慢,赶不上发展需求;二是有些工作拟定法令的机遇还不老练,需求国务院或许当地先行实验。因而,不同的立法主体都有必定的创制权。在我国,行政法规创制性的立法比较多,当地性法规和规章创制性的立法比较小,特别是规章,一般都是履行性的立法。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了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答应立法上的创制性立法权,划分了行政答应的设定权,本条进一步规则了它们在行政答应立法上的履行性立法权,即规则了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答应规则权。
一、行政法规的规则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令或许法令的授权拟定的标准性文件,它的法令位阶比较高,既能够设定行政答应,也能够对法令设定的行政答应进行详细化。现在,因为一些范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行政法规进行创设的立法比较多,许多的行政答应是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法规对法令设定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的比较少。这是因为我国法制建设初期的使命和特色决议的。跟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越来越多,法令的空白越来越少,行政法规的创制性立法空间相对变小。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一般比较归纳、笼统,对拿不准的东西往往授权行政法规去规则,因而,行政法规对法令作进一步详细化的空间还比较大。所以,本法规则行政法规能够在法令设定的行政答应事项范围内,对施行该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行政法规对法令设定的行政答应作详细规则,要留意与其创设性立法的差异,也就是说在对法令规则的行政答应作详细规则时,不能创设新的行政答应。
二、当地性法规的规则权
当地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令、行政法规相冲突的状况下拟定的标准性文件,不需求有上位法作为“根据”,有自主立法的性质。但实际状况是,当地法规创设性的立法比较少,施行性的立法比较多。特别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在拟定法令时,往往规则得比较“粗”,给当地立法留下必定的“空间”,实践中当地性法规首要以施行法令为主。因而,本法规则当地性法规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行政答应事项范围内,对施行该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当地性法规既能够对法令设定的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也能够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相同需求留意的是,当地性法规在对法令、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答应作详细化时,不能增设新的行政答应。
三、规章的规则权
这儿的规章包含国务院部分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部分规章是根据法令、行政法规拟定的标准性文件;当地政府规章是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和当地性法规拟定的标准性文件。无论是国务院部分仍是当地人民政府,其首要功能仍是履行法令、法规,进一步履行法令、法规的规则。有时法令、法规拟定得比较“粗”,假如不进一步细化,法令人员欠好把握,履行起来或许会乱,因而,需求规章进一步详细化。本法规则规章能够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答应事项范围内,对施行该行政答应作出详细规则,赋予规章行政答应规则权,以确保法令、法规的贯彻施行。
这儿的“上位法”是指法令效能等级高的法。因为拟定机关不同,法的效能等级也不同,在不同的效能等级的法之间,效能等级高的为上位法,效能等级低的为下位法。如在法令与行政法规之间,法令是上位法,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在行政法规与当地性法规之间,行政法规是上位法,当地性法规是下位法。关于国务院部分规章来说,法令和行政法规是上位法。关于当地政府规章来说,法令、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都是上位法。
本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分规章的设定权。在审议中有不同定见,有定见的以为,应当给部分规章必定的行政答应设定权,其首要理由是:
(1)在我国现在的法令体系中,部分规章与当地政府规章在效能上处于同一位阶,在设定行政答应方面应当处于相等的位置,假如给当地政府规章设定权,就应当给部分规章设定权。部分规章作为我国法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揭露、通明和标准的,并已成为各部分依法行使行政办理权的重要根据;
(2)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求政府办理的事务越来越多,有些事项有必要施行行政答应,但拟定法令、行政法规需求一个较长的进程,应当答应各部分不断探究和调整自己的办理方法和方法,不用事事都要经过国务院评论、决议;
(3)在有些行政办理范畴,法制还不健全,许多的法令根据是中心和国务院的文件,包含中办、国办、中宣部的有关文件和部分规章。假如这些文件设定的行政答应都不能作为法令根据,一时间国家法令又不能出台,办理上就会呈现空档,行政办理就会呈现无法可依的局势;
(4)我国已参加世贸组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国家利益,需求使用部分规章的方法及时采纳一些有针对性的技能交易办法,设定必要的行政答应,假如不分状况,差异对待,一概制止部分规章设定行政答应,在往后的办理中有或许陷于被迫;
(5)赋予部分规章行政答应设定权,只需依照合法、合理、功率、职责、监督的准则,经过严厉行政答应的设定条件,树立标准的行政答应程序和监督机制,就能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用施行行政办理,完成政府功能的改变。另一种定见不赞成赋予部分规章行政答应设定权。理由是:
(1)在设定权问题上,要继续表现行政答应制度改革的精力,政府管该管的,铺开不该管的,不能干什么都要发答应证,政府不能变成全能的政府,要尽量削减答应;
(2)答应太多,会影响功率。现在企业工商挂号的前置批阅太多,当地政府要营建好的投资环境,要求工商行政部分快发执照,但这些前置的答应程序又不能少,给工商企业挂号带来许多问题;
(3)在市场监管上,应当加强过后监督,削减事前答应;在设定权上,一切答应事项,只需两道手续,搞二重奏就能够了。准则上应当撤销部分规章和当地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撤销部分规章的行政答应设定权是在起草行政答应法进程中国务院所作出的严峻决议计划,是放松行政控制,办理行政答应太多、太滥的必要办法。考虑到国务院各部分首要使命是履行法令、行政法规,是法令部分,不宜自我授权,以避免为本部分和本系统设定和扩展权利。尽管撤销规章的设定权会有一些问题,可是没有行政答应并不是抛弃监管,对一些必要的行政答应,能够经过国务院发布决议的方法予以保存,因而,撤销规章的设定权不会有太严峻的结果。权衡利弊,最终,行政答应法保持了国务院提交的草案的规则,没有赋予部分规章行政答应设定权。
法规、规章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答应作详细规则时,首要是对行政答应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则,应当留意两点:
1.不得增设行政答应
如法令规则建立某类企业需求某个部分同意后,就能够到工商局挂号注册,行政法规在作详细规则时,规则还要别的一个部分同意,这就归于增设了行政答应。关于上位法作出规则的办理事项,假如需求设定行政答应,应当由上位法设定,上位法没有设定,应当了解不需求用设定行政答应的方法办理,下位法不能增设新的行政答应。这样规则是为了避免不同立法主体重复设定行政答应。
2.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上位法在设定行政答应时,有时没有规则条件,有时条件规则得比较归纳,呈现这两种状况,都需求法规、规章进一步详细规则,但不得增设违背上位法规则的其他条件。怎么了解是对答应的条件进行详细化仍是增设新的条件,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别。应当结合设定行政答应的意图来判别。如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则:“运营烟草制品批发事务的企业,有必要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准挂号。”没有对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答应证”的条件作规则,需求法规或许规章作出详细规则。假如法规、规章规则有必要运营指定的烟厂出产的卷烟,就归于增设了违背上位法规则的条件。再比方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制作修补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必要具有与所制作、修补的计量用具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查核合格,获得《制作计量用具答应证》或许《修补计量用具答应证》”。但对有必要具有什么样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没有规则。国务院计量主管部分能够作详细规则,假如计量主管部分规则出产规模有必要到达多少才发证,也归于增设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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