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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2:10
【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法令规则的合同停止的景象
合同权力责任的停止,简称为合同的停止,又称合同的消除,是指合同联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力和合同责任归于消除。
(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二)合同革除;
(三)债款彼此抵销;
(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革除债款;
(六)债权债款同归于一人;
(七)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他景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革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革除合同的条件。革除合同的条件成果时,革除权人能够革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革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九十五条 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革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力消除。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革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力消除。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则建议革除合同的,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革除。对方有贰言的,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承认革除合同的效能。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革除合同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则。
第九十七条 合同革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力责任停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整理条款的效能。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款,标的物品种、质量不相同的,经两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或许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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