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6:42
一、 急迫避险的概念
急迫避险是选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办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契合法定条件才干扫除其社会损害性,真实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二、 急迫避险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对实际风险
实际风险不包括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所面对的对自己的风险。假如事实上并不存在风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风险,施行所谓避险行为的,归于设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设想防卫的准则予以处理。
(二) 风险正在发作
风险正在发作,是指风险现已发行或许火烧眉毛而且没有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要挟之中。
(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有必要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对正在发作的风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能够扫除风险,只要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干维护较大合法权益;假如有其他办法扫除风险,则不答应实施急迫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风险来历自身形成损害。
(四) 具有避险知道
避险知道由避险知道与避险毅力构成。避险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到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面对正在发作的风险,知道到只要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干维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知道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合法行为。避险毅力,是指行为人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风险的意图。
(五) 没有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
三、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职责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则:“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刑法理论上,把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而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职责时,应当在确认其罪行方式的基础上,以其所冒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科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行方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在少量或单个情况下,或许由直接成心或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避险过当。因为避险过当在片面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意图,在客观上发作在急迫的情况下。因而,关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急迫避险是选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办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契合法定条件才干扫除其社会损害性,真实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二、 急迫避险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对实际风险
实际风险不包括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所面对的对自己的风险。假如事实上并不存在风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风险,施行所谓避险行为的,归于设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设想防卫的准则予以处理。
(二) 风险正在发作
风险正在发作,是指风险现已发行或许火烧眉毛而且没有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要挟之中。
(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有必要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对正在发作的风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能够扫除风险,只要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干维护较大合法权益;假如有其他办法扫除风险,则不答应实施急迫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风险来历自身形成损害。
(四) 具有避险知道
避险知道由避险知道与避险毅力构成。避险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到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面对正在发作的风险,知道到只要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干维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知道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合法行为。避险毅力,是指行为人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风险的意图。
(五) 没有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
三、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职责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则:“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刑法理论上,把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而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职责时,应当在确认其罪行方式的基础上,以其所冒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科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行方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在少量或单个情况下,或许由直接成心或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避险过当。因为避险过当在片面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意图,在客观上发作在急迫的情况下。因而,关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